离婚,不容忽视情义和公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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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离婚逐渐开始被大多数市民接受,而离婚背后的情义和公德却不容法律忽视。本文试图通过案例阐述法律顾及的情义和公德。
虽离了婚,患病方仍获扶助 “离婚!离了婚,我怎么办?”当法官将起诉状送到王某手中时,王某却对起诉状置之不理。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1995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还算和睦。事情的转变源自2000年,王某突患脑血栓,虽经多方诊治,怎奈妙手难回春,王某从此瘫痪在床。家庭的顶梁柱倒了,全家的重担压在了张某一人的身上。 刚开始几年,生活还算过得去,全家也算平安无事。然而,时间一长,矛盾就暴露出来了,不稳定的婚姻基础出现了裂缝。2006年、2007年张某两次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却遭到王某的坚决反对。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也为了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法院都依法判决双方不离婚。 2008年,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针对王某的实际情况,亲自到王某家中做工作,王某久病在床,情绪很不稳定,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多次到其家中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并帮其分析了他们的婚姻处境,使王某对其婚姻状况有了比较理性的认识。同时,法官向张某指出,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即便离婚,张某也应当充分考虑王某目前的困难。经过认真思考,王某感觉与张某再无和好希望,王某最终同意与张某离婚。而张某也根据法律规定,表示对患病在身的王某进行适当的经济扶助,双方调解离婚。 近日,法官已督促张某交纳了扶助金。考虑到王某的实际情况,办案法官亲自登门把扶助金送到王某手中。困扰当事人三年之久的离婚纠葛终于尘埃落定。 点评: 离婚时要帮助生活困难一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离婚时,一方因生活困难需要另一方帮助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在离婚时已实际存在,而不是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都必须给予帮助。其中一方生活困难有三种情况:没有住房、失去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情况。2、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3、生活困难的一方没有再结婚组成新的家庭。 编后: 这是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王某长期瘫痪在床,真要是离了婚,其生活肯定会更加艰难,这个难题最终会留给社会。对此,调解离婚这一结果,是法官最企盼的解决方式,尽管法官希望婚姻能够被挽救,可现实总是有着许多无奈。这样的结果,也许不是当事人双方最满意的结果,却是最容易接受的结果。假如纠纷都能在相互妥协中得以化解,相信我们的社会会变得更加和谐。 绝情弃病妻,法院判公正 1998年孟某与程某相识相恋,两年后两人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一年,孟某突然得了恶性肿瘤,治疗一段时间后,程某对病重的妻子失去耐心,进而也失去了爱心,对妻子冷嘲热讽。无限悲伤的孟某离开了程家,重又回到了自己父母身边。从此狠心的丈夫拒绝为妻子提供医疗费和生活费。 看着年迈的父母被自己的病拖累,孟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薄情的丈夫讨说法。鉴于孟某仍需继续治疗,程某应支付必需的医疗、生活费用,法院就孟某诉丈夫程某一案作出判决,判决程某支付孟某医疗费和生活费3万元。 律师认为,孟某和程某是自由恋爱结婚,是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需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正是基于这个权利,法院为孟某主持了公道。妻子身患重病,做丈夫的却停止了对她的治疗并将其弃于父母家中不管,他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德相违背,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完全正确的。作为程某此时应该很好地反省一下自己,对于昔日贤惠的妻子突患重病,自己不关心,不抚慰,不想方设法为其治疗,反而以无钱为由拒绝为其继续治疗,使饱受折磨的妻子雪上加霜,备受丈夫遗弃的亲情打击。 最终这位薄情的丈夫没能逃脱法律对他的制裁。 点评: 理想的婚姻应该是幸福美满的,至少应该是愉快的。但是,婚姻出现不稳定状况后,与幸福美满就拉开了距离,如果处理不当,婚姻关系难以维持。不稳定的婚姻从表面上看可能没有任何症状,仍有法律意义上的家庭结构,但是男女双方都会感到不幸福。从某种意义上说,夫妻两人应该相互沟通,必要时请亲朋好友劝说,使双方认识到各自的“缺点”,相互改正,促进婚姻回归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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