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维权不可忽视

发布日期:2009-07-22浏览次数:字号:[ ]
      张晓本科毕业,不久前,与一家效益较好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月工资700元,转正后月工资1600元。但合同签订后张晓发现,在这家企业里与他同岗位员工最低工资为1500元。他对记者说,他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
      张晓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存在什么问题?
      记者就此咨询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告诉记者,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律师说,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张晓所签的合同中,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那么试用期依法不应该超过6个月。用工企业与张晓签订的用工合同试用期为1年,确实存在违反法律的事实。
      律师说,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该用工企业支付给张晓的试用期工资应该不低于1200元,而不是700元。因此,关于试用期工资的约定也是违法的。
      律师说,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该劳动合同关于张晓试用期期限及工资的约定均存在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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