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 责任自负

发布日期:2009-08-31 浏览次数: 字号:[ ]

       笔者在多年从事婚姻登记工作中,接触过很多不同类型的案例,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各种原因而弄虚作假,有的是双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有的是一方欺骗另一方,致使离婚无法离,复婚也无法复。
       婚姻登记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不是行政机关赋予的,同时也是不可剥夺的,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即“确权”行为,不是行政许可即“授权”行为。
       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同时废止了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新的条例取消了旧条例的“管理”字样以及条例中“监督管理”一章的内容,其目的是尽量减少、淡化行政管理的色彩。同时改革了出证制度,以个人声明代替单位证明。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确立的自治、法律责任自负的基本原则。
       有些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因为一方达不到法定婚龄或晚婚年龄,于是采取了弄虚作假的招数,一是用真姓名假年龄制作假的身份证件;二是用她人的身份证自己的照片制作假的身份证件;三是直接用姐姐的身份证件。因婚姻登记员很难用肉眼鉴别证件的真伪,且单位出具了证明,双方亲自到场,就依法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如果两个当事人感情一直很好,可以说不会遇到什么问题,一旦感情出现问题,特别是一方提出离婚者就遇到了难题。
       王某,2001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当时女方因未到晚婚年龄,用她人的身份证资料及自己的照片办理了假的身份证后办理了结婚登记,现在王某提出离婚诉求,法院因结婚证与身份证姓名不符无法受理,而女方不同意协议离婚,也不到登记机关对此情况作出说明以便补领结婚证后再行离婚诉求。
       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但是新《条例》取消了这一条,“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婚姻登记机关也就无权撤销其婚姻登记。这个案例中因为在办理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均亲自到场且手续齐全,具备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其婚姻是有效的。但因为女方结婚证上的姓名不符,导致王某无法离婚。
       宋某,利用妻子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她人的照片制作了假的身份证,同时冒充妻子补结婚证后将夫妻名下的房产在妻子一切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出,触犯了法律,真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还有的当事人在我县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在其他地方与他人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构成重婚罪。
       目前,离婚登记逐年增多,这固然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音符。“假离婚”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多,这其中又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因贷款、落户、计划生育、房产等问题约定假离婚待问题解决后就复婚的一种形式;第二种是其中一方因个人目的欺骗另一方而约定假离婚,一旦离婚后却拒绝复婚或者马上与他人登记结婚。而婚姻登记机关无法知晓其离婚的真正原因,只要手续齐全,双方同意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只有依法为其办理离婚登记,致使有些假离婚者无法复婚。
       笔者提醒广大群众,办理婚姻登记时,一定要慎重,坚决不要造假,如果有其他的目的,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要多考虑有可能出现的后果。不要滥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桓台县婚姻登记处 巩昌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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