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借款该由谁偿还

发布日期:2010-03-10 浏览次数: 字号:[ ]
孟先生问:
       我侄子自2008年起已辍学外出务工,自食其力。2008年4月25日,刚满16周岁的他向王某借款5000元,约定在同年9月25日偿还。同年7月13日,他又向王某借款3000元,约定在2009年4月13日还清。两次借款均出具了借条。到期后,我侄子一直未还款。日前,王某以我侄子至今未还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我侄子及其父母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请问,16岁少年借款该由谁偿还?
山东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卫东解答:
       你侄子向王某借款应当由谁偿还的关键在于,你侄子借款时刚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其借款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该借款是否得到了其父母的授权或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独立享受或承担其民事活动所带来的后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你侄子虽然刚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其“已辍学外出务工,自食其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应当视为其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该两次借款应当都是合法有效的。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其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应由他自行承担,即对借款8000元理应由自己按时归还,他的父母不应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当然,如果其父母愿意代为偿还,法律亦不禁止。
       通过该案例,提醒广大公民在借出款项时,应当注意审查借款人的债务履行能力,或者让借款人提供担保,否则只能自己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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