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离婚案中的财产“造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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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夫妻离婚的背后,悄然兴起财产争夺战。不少离婚夫妻使出浑身解数,或者私自取出存单转投股市、或者买房置地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更有甚者还在生意上做假账……连日来,记者采访了一些离婚案,发现恶意争夺财产的一方所采用的伎俩主要有四种。 手法一:伪造债务 到广东独立打拼了10年,小有积蓄,回桓台购置了商铺的陈某,嫁给邂逅的初中同学周某。婚后不久,周某便花言巧语哄陈某给他15万元做生意。陈某感觉不妙,毅然决定离婚。二人在婚前协议中明确婚前的财产各归所有,结婚期间债务各自承担,但是刚和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陈某,一个月后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和自己商铺被查封的裁定书。法庭上,原告手上挥舞着陈某前夫书写的30万元借条,要求其偿还。眼看着10年积蓄竟然因一场仅有一年的短暂婚姻而化为乌有,陈某欲哭无泪。虽然,法院经多方查证最终判定欠款事实不成立,驳回了原告诉求。但一年多的时间,陈某却因官司缠身,身心俱疲,甚至连生意也耽搁了。 手法二:隐瞒财产 2005年,某艺术院校毕业的刘某,在一场公司举办的聚会上,邂逅了风流倜傥的个体老板符某,两人一见钟情。恋爱期间,符某为刘某时常是一掷千金。很快,两人便闪电结婚,刘某辞去工作,专心做起了“全职太太”。谁知好景不长,婚后2年多,刘某从别人口中无意中听到符某经常在外拈花惹草,甚至还包养了一位情妇。伤心绝望的刘某,毅然将丈夫告上了法庭,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丈夫100万元的财产,其中包括丈夫一家公司的股份。而丈夫称近年来做生意亏损,根本没有100万元的财产。2008年6月,经法院调解,刘某和丈夫符某离婚,符某将住房给了妻子刘某,同时给了20万元的孩子抚养费。 2009年初,刘某遇见符某以前的一个朋友,这个朋友不知道两人已经离婚,便谈起了他2008年2月曾和符某共同赚了300万元后,两人平分的事情。由于刘某是个“全职太太”,没有参与公司经营,根本没办法了解丈夫所控制财产的实际情况,甚至情妇购买的房子是不是丈夫出资,她也找不到证据。而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有理也打不赢官司。 手法三:私下转让 “在我不知情下,老公把我们共有的价值70余万元的房子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别人,这让我怎么生活啊?”日前,马女士向记者倾诉了其丈夫的所作所为。 马女士介绍,1998年她和丈夫结婚,当初夫妻关系相处得很好,且共同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感情开始不和。2007年10月,她以感情不和向丈夫提出离婚。离婚诉讼期间,2008年1月,马女士从娘家返回家中,令她没有想到的是,门锁不知何时已被换掉,按几次门铃后,开门的人竟称不认识她。原来此房已被丈夫转让给别人,她已不是该房屋的主人。 手法四:私赠财产 郑某和胡某婚后生育一个男孩。丈夫郑某在事业单位工作,收入不高,每月除了将工资的三分之二交给妻子,其余的收入基本花光。而妻子胡某做影楼生意,收入颇丰,积攒下不少“私房钱”。 2006年5月,丈夫郑某发现妻子与影楼的一名摄影师陈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一怒之下与其离婚。两个月后,双方心疼仍在读书的孩子又复婚了。郑某说,妻子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各种方式先后送给别人19万元,并出资帮助其姐姐买下好几套房子,而他一点也不知情。这一消息令夫妻感情再度恶化,越想越气的郑某以妻子私下处置财产而提起离婚诉讼。因郑某无法举证,此事最终不了了之。 离婚财产要依法处理 据记者调查,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大部分涉及财产的纷争。造成这种分歧的重要原因,就是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或转移,尤其当家庭的共同财产由一方所挣,其对外拥有实业或者股份时,另一方在分割财产时由于举证不能而吃大亏。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审理,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按此规定,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另一方不论是否知道,不论是否乐意,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因此,《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方法,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易于操作,但却忽略了对夫妻中无辜一方合法权利的保护,加重了夫或妻一方的举证责任,给某些居心叵测的离婚当事人提供伪造债务的可乘之机。 律师支招:击破“造假”谎言 当然,面对离婚过程中无辜一方可能存在的诸多风险,我国法律也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离婚双方诉讼权利的平等;另外,离婚时夫或妻一方也要注意留心如何保全家庭财产以及如何应对虚假共同债务,记者采访了齐桓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立峰。金立峰提出了以下参考意见。 离婚案中,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起诉前最好不要打草惊蛇,应该先不露声色地收集整理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者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者录像等;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如果当事人知道了银行的用户名和账号,可以申请法院查询账号的储蓄资金进出明细;股市的股东账号。如果当事人收集不到相关账号材料,不必担心,律师可以通过法院开具调查令,查询股票持有的详细情况。 应对离婚中的财产问题,首先夫或妻一方要能正确识别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必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成为或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必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偿还。如果想离婚不吃亏,最好聘请律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是可以防范和解决的。离婚是为了能够追寻更加适合自己的幸福生活。记者希望人们能够理性地面对离婚,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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