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3〕13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3〕34号)相关规定,在总结我县试点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将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合并实施,建立桓台县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现就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计生补助、复退军人补助、重度残疾人补助等。
1、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自2013年10月起,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照每人每月65元执行。筹资比例按照中央及省级财政负担每人每月26元,市级财政负担每人每月9元,县级财政负担每人每月30元执行。
2、缴费补贴。县政府对参保人按其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300元的补贴40元,缴费500元的补贴50元,缴费6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800元的补贴70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8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110元,缴费2500元的补贴120元,缴费3000元的补贴130元,缴费4000元的补贴140元,缴费5000元的补贴150元。
3、对城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含二级),县政府为其代缴300元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计发按正常缴费进行计发。
四、建立个人账户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以及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在个人账户中要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县政府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计划生育家庭、复退军人和长期缴费人员等特殊群体,县政府为其加发基础养老金:
1、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合法生育双女家庭和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县财政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其中,对农村独子家庭和农村合法生育双女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对农村独女家庭和城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城乡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
2、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中的复退军人服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月基础养老金计发金额增加3%。
3、对实际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实行定额补贴的奖励措施,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后,每多缴费一年,月基础养老金计发金额增加3%。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缴费补贴外,可依法继承;缴费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丧葬补助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并按年缴费、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2、新农保国家试点和城居保政策实施时(即农村居民为2010年10月1日,城镇居民为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也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一律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县财政进行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专户储存基金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分账管理,不得混用。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由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征缴和发放。今后根据国家、省、市规定,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基金监督。县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定期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各级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村(居)委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辖区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对虚报冒领的,除全额追回冒领养老金外,将依法依纪处理相关当事人。
八、相关制度衔接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缴费年限累计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待遇。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保险关系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因政策原因目前无法办理转移接续的,可将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并持续计息,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
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十、经办管理服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托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准确记录居民参保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情况,为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为参保人建立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并逐步实现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公民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要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完善村(居)金融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待遇和信息查询等。
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完善工作设施,根据服务对象数量充实工作力量,明确职责,强化培训,确保工作经费。加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加强村(居)社保协理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的形式,切实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同时,在日常经办工作中要注意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一惠民利民的好事办好办实。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是直接关系广大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当地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县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工作;县发改、公安、民政、审计、监察、计生、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力度。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因地制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防止片面性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续保,提高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推动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方案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县政府《关于修改<桓台县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桓政发〔2012〕41号)和《《关于修改<桓台县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桓政发〔2012〕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