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桓台县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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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发〔2015〕3号
中共桓台县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意见 (2015年1月14日中国共产党桓台县第十二届委员会 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县进程,结合桓台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在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大战略思想,为我们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做好各项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出了全面部署,对“法治山东”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体会议,对全面推进“法治淄博”建设作出了具体部署。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深刻把握省市委全会要求,用全会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实上级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坚决把中央和省、市委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全面推进依法治县,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目标,全面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着力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深化“法治桓台”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为加快打造实力桓台、建设幸福城乡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必须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提出的指导原则: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依法治县全过程和各方面,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在依法治县中的主体作用,保障人民根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组织和个人都要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统筹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突出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健全完善依法治县思路措施,更好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 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委部署要求,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制定《桓台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依据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规定,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制定和公开政府及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承接实施好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保障能力。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市场监管,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深入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明确县镇两级政府职责重点,强化执行责任,推动县镇政府事权的规范化、法律化。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加快行政权力项目库、行政权力运行平台、政务公开平台、法制监督平台和电子监察平台“一库四平台”建设。 (二)坚持依法决策。严格执行《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非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作出。扩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度,健全重大决策草案听取意见制度,探索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落实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推动风险评估程序化、规范化。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提请审议前必须经过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扎实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县镇两级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作用。完善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防范行政决策法律风险。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整合、规范政府行政执法队伍。推动执法重心下移,重点充实和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领域的基层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执法队伍种类,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的综合执法。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统一领导,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和城管执法体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落实《淄博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执法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县镇统一的行政执法网络,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以及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和案卷评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建设,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在政府内部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建立定期轮岗工作机制,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加强行政监察,认真贯彻落实《行政监察法》,依法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强化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的执行。强化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完善审计工作保障机制,健全部门配合协作、信息共享、结果利用制度,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落实好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的措施,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制度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建立重大执法决定备案和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评议考核制度。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各镇政府、办事处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在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规范和监督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推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执法依据、标准、程序和结果。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 三、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统一部署,抓好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积极做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加快建立实施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行政诉讼机制,落实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落实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落实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落实审级制度,注重发挥一审、二审、再审的不同功能。落实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督促起诉制度、检察建议工作机制,推动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推行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全面推进阳光司法工程,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落实公开审查答复制度,全面推行检察宣告制度,健全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利用好司法机关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 (三)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注重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严格法律适用标准,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和民商事、行政案件裁判标准规范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落实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证据裁判规则,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落实询问犯罪嫌疑人、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完善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考核评价体系,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刑罚执行严肃性。以现代科技信息应用为支撑,加强司法基础设施和办案平台规范化建设。 (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切实保证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制度。加强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推动建立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的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完善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重视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的申诉,推动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严格落实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刑事审判监督机制,推进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完善羁押、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健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对民事执行活动、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进一步推动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加强和改进对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健全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有效沟通机制,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决不允许法外开恩,决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健全司法人员惩戒制度,明确惩戒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县的基础性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推动形成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社会氛围,不断提升社会建设法治化水平。 (一)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司法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和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群众团体要在普法教育中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推行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抓好普法规划实施,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开展“法律五进”和国家宪法日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着重抓好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干部培训必修课程。突出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优秀传统文化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引导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深入推进“诚信桓台”建设,完善公民和组织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强法治文化和法治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统筹各类普法宣传资源,增强法治工作实效。 (二)积极构建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体系。全面落实《“法治桓台”建设纲要》,深化提升社会治理工作格局,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镇(街道、开发区)和民主法治村(社区)等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完善法治创建标准,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推进基层群众依法自治,深入贯彻基层群众自治法律法规,健全基层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完善村(居)民主自治章程,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民族民主法治建设和宗教法治建设,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促进民族关系、宗教关系和谐。健全社区矫正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积极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把法律服务纳入全县公共服务发展总体规划,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努力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服务优良、运行有序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便民化。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大力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实现法律服务资源区域分布合理、业务结构均衡发展、城乡法律服务全覆盖。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加强法律援助保障,完善落实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让困难群众和特定当事人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和司法救助。拓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范围,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群众通过法定程序理性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推动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群众权益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大力推行“阳光信访”,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保护群众的信访权利,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依法规范信访秩序和行为,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依法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办法。构建社会治安长效管理机制,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平安桓台”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视频监控全面覆盖工程建设,大力发展群防群治组织,加强治安重点地区和治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影响安全生产、损害生态环境、破坏网络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健全反恐维稳长效机制,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五)强化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隐患排查制度,完善重大政策、重大决策、重点项目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和办法,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决策实施前置条件和必经程序。加强医患、道路交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网格化管理、信息化建设、社区化服务为方向,建立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健全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和执行制度,提高人民调解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强仲裁体系建设,创新仲裁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仲裁调解机制,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切实为依法治县提供组织和人才保障 着力提高法治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加快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一)加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坚持把执法、司法等法治专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把领导班子建设作为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优先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坚持把法治队伍建设纳入全县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健全教育培训体系,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工作,大力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畅通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动落实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按照上级部署要求,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职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制度及工资制度,健全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集中培训、基层任职、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建立完善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理顺和完善法治机构管理体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强化基层法治队伍,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完善政法队伍培训、管理、奖惩机制,促进公平公正执法司法。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强化准入、退出管理,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律师诚信执业规范体系,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完善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在律师行业的全覆盖。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加强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法律服务人员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重视和关心法学、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注重中青年法律理论人才的培养,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良好机制。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队伍双向交流机制,推动完善高等院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机制,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领导,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对依法治县工作的领导,凝聚方方面面的合力,不断开创依法治县新局面。 (一)完善依法治县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法治县工作在县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工作推进机制。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县中积极发挥作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抓好中央和省市县委决策部署的督导落实,确保党管政法原则落到实处;健全完善政法委员会集体议事决策制度,统筹协调涉及政法工作的重大任务、重点工作和重要事项;健全完善执法督查、错案追究制度,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建立健全政法机关党组织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报告内容和程序。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建立健全依法治县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实施分类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的监督。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和纠正。各级党委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人大工作机制建设,严格落实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制度。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充分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法律、行政法规贯彻执行。 (三)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水平。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法治修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带头敬畏法律、信仰法治、厉行法治。进一步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分级分类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法治专题培训。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四)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行党章这一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做到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党的团结统一。加大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提高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规定,坚决整治各种特权行为,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 (五)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坚持把过硬作风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县的重要保障,发扬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精神,确保中央、省市县委法治建设决策部署落地生根。按照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的要求,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健全完善抓落实的长效工作机制。围绕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把握法治工作规律,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坚持问题导向,用改革的思路和办法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市委加强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县,为加快打造实力桓台、建设幸福城乡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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