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2015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

 

桓教体字〔201579

 

 

桓台县2015年

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2015年6月16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4)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桓台县2015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城区(桓台县城区街道办事处管辖的范围,下同)和各镇辖区内具有接受普通义务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教育行政部门在保持学校招生范围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年学校招生规模和适龄人口变化对学校招生范围作适当调整。

(二)坚持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户口、住所相统一的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住所必须与父母户口、住所相统一,且父母为户主和房主。若父母双方均丧失监护能力,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随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义务教育段学校当年招生意见、招生计划、日程安排、工作流程、咨询及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坚持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确保所有符合政策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与本县居民一样,平等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坚持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城区中小学招生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区中小学分校区招生由相关城区学校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镇中心学校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镇中小学招生由各镇中心学校负责组织实施。

二、招生对象

2015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对象为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必须满6周岁(2009831前出生);初中一年级招收2015年小学五年级毕业的学生。

(一)城区中小学

1.招收具有城区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

2.招收父母在城区有自有住房(指本人为房屋合法产权所有人的住房,下同)的桓台籍适龄儿童少年。

3.招收符合城区新生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4.招收其他符合城区新生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各镇中小学

招收居住在各镇辖区内的所有符合新生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三、报名资格和条件

(一)城区中小学

1.一般常住居民子女

适龄儿童少年报名需提供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房产证明,申请就读小学的还应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

(1)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的户口、住所应与其父母的户口及住所一致,且父母为户主和房主。

房产证出现共有人情况的,父母或学生本人所占房产比例不得少于50%,方可作为入学依据;未标注共有人所占房产比例的,以“房屋产权所有人”栏目中户主名字为准(父母双方名下在城区确无其它住房的,将视情况予以调剂入学)。

(2)户口和居住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城区有自有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依据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所确定就读学校:

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父母双方名下在城区无住房(需提供县房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且适龄儿童少年与其父母的户口、住所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

④孤儿。

(3)购买新建住房且已实际交房的,如果房产证尚未办理,需要提供户口簿、购房合同、房产信息查询证明、交全款票据、物业管理费发票等原始材料,经核实后,可作为入学依据。

购买新建住房尚未交房的,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4)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军转干部子女,可持武装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县教育体育局登记报名,经县教育体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入学。

2.在城区落户但其父母在城区无自有住房的适龄儿童少年

在城区落户但其父母在城区无自有住房的适龄儿童少年,需提供县房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时还需提供现住所居住证明(租房合同)、水电暖及物业管理缴费发票等材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实际住所安排入学。

3.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

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流入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父母(至少一方)在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安排入学。

(1)在城区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申领了3年期居住证,其随迁子女根据住所划片入学;申领了1年期居住证,其随迁子女调剂入学。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在城区有自有住房的,其随迁子女根据住所划片入学。

(3)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小学必须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入初中必须提供小学学籍证明。

被确认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后,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接受完义务教育段学习后,按当年的桓台县高中段学校招生政策确定是否在本地报考或回户籍所在地报考高中学校。

(二)各镇中小学

参照城区中小学的报名资格和条件执行。

四、相关要求

(一)各类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有出具假户口、假房产证、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出,一律取消片内生资格,待招生结束后,按调剂生处理。报名所需材料截止日期为2015731

(二)商铺、商业店面房、储藏室、车库、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用房不能作为学生入学房产依据。

(三)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需按照2015年新划定的初中学校招生范围参加划片招生。

(四)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未经县教育体育局、所在镇政府批准,应入学而未入学或入学后又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对拒不执行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切实保障所有残疾儿童少年全部入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学校不得拒收具有随班就读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对于不具备随普通班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家长应根据情况分别送其到市、县特教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六)切实做好留守儿童工作。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教育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31号),各招生学校特别是各镇中小学要全面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将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监护人变化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准确掌握留守儿童信息,为学生入学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支持。

五、招生办法

(一)城区中小学招生

城区中小学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招生,实行预报名制度和入学通知书制度。

1.预报名地点及时间

(1)在城区小学就读且符合城区初中入学条件的应届五年级毕业生,在各自就读小学预报名。

报名时间:201574­5日。

(2)其他未在城区小学就读但符合2015年城区初中入学条件的应届五年级毕业生和符合城区入学条件的小学一年级新生,统一到桓台县第二小学预报名(其中,201491以后交房且纳入城区中小学招生范围的新建住宅小区,其业主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开发商负责登记并收齐相关材料,统一到桓台县第二小学预报名)。

报名时间:2015717­19日。

(3)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持相关材料于731日前到县教育体育局301室预报名,当招生学校服务片区班额已满时,由县教育体育局统一调剂入学。

2.预报名需要提供的材料

本人及父母的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学籍卡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入小学一年级还需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各种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工作流程

(1)学生父母根据本意见要求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预报名。

(2)县教育体育局汇总全部预报名数据进行科学分析,根据预报名人数、生源分布情况、学校招生规模等信息,确定各城区中小学的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3)824­25日,按照公布的学校招生范围,由各城区中小学组织服务片区内新生报名,并向符合城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4)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时间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

(二)各镇中小学招生

各镇中小学由各镇中心学校负责组织招生,实行入学通知书制度。

各镇辖区内居民(包括旧村改造、开发迁入的居民)子女入学任务由各镇中心学校承担。各镇中心学校根据本镇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分布情况,进行合理划片。824­25日,各中小学组织新生报名,并向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适龄儿童少年按规定时间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到。

(三)民办学校招生

义务教育段的民办学校可在全县范围内招生,但招生简章必须经县教育体育局审批后方可宣传、公布、实施。

(四)延缓入学手续的办理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学生家长填写《桓台县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申请表》,并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在开学2周内到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镇到中心校、城区到县教育体育局)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六、招生纪律

(一)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操作程序,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按规定有序招生,不准乱发招生简章,不准乱开招生咨询会,不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

(二)各招生学校要严把入学关,严禁招收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城区中小学严禁跨片区招生。对违反规定的学校按照《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且小学升初中时按调剂生对待。

(三)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控制班额。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突破班额。

(四)各小学在组织适龄儿童入学时,严禁以不在本校所办幼儿园上学为由拒收学校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入学。

(五)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 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严禁择校,严禁乱收费。

(六)各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县教育体育局规定的时间进行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生源摸底,不得提前进行登记报名。实行免试入学,严禁通过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选拔新生。任何学校不得举办实验班、特长(色)班,不得分重点班、快慢班。

(七)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一经查实,视其情节给予全县通报批评,并责令退回违规招收的学生,学校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违规招生学校的校长,严肃问责,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诫免谈话等处理。

(八)桓台县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信息以当年县教育体育局制定、公布的招生文件为准,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渠道的一切招生信息均无效。

(九)招生期间,县教育体育局安排专人负责相关政策的解释和说明,对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做出答复。

县教育体育局设立咨询、举报电话:826417182632038262850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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