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桓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25 浏览次数: 字号:[ ]

桓政办发〔2015〕44号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桓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25日

 

桓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政府和安监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有关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对该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人可通过县安委会办公室“8185406”及其他部门举报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公开举报电话。

      第九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举报电话、传真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需要外,不得对手写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单位。

(三)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三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说明理由的,可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四条 奖金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安监局和财政局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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