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5 浏览次数: 字号:[ ]

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关于印发全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5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及符合三投靠”原则(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双方相互投靠)的参保居民,因工作、生活需要在统筹地区以外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方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二、参保人填写《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备案表》(见附件1),并持社会保障卡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手续,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1、异地工作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单位外派长期驻外人员增加单位证明材料。其中,以档案托管形式参保的人员还需工作地劳动合同原件或营业执照原件;

  2、退休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居住地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

  3、成年参保居民:提供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或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确认表》;

  4、未成年参保居民:户口簿(户口与父母不在一个户口簿的,需提供出生证明)、父母任何一方的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或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确认表》。

  三、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居住地有国家和省联网医院的,可选择一、二、三级医院各1至5家作为本人定点医院。无国家和省联网医院的,可选择一、二、三级医院各一家作为本人定点医院。

  四、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需更改定点医院的,应重新填写《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备案表》,并持社保卡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定点医院更改手续。

  五、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按以下规定就医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所选定点医院为国家和省联网医院的,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电话、传真、网络、手机APP等形式告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联网备案手续,出院时在医院直接联网结算。

  2、所选定点医院为国家和省未联网医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1)住院票据原件、(2)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3)住院病历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5)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已办理慢性病确认手续的,可在其选择的定点医院中选两家二级以上医院作为其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我市慢性病医疗待遇。未办理慢性病确认手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可申请定期提取个人账户资金,填写《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返还账户申请》(见附件3),持社保卡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提取个人账户资金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底前将其个人账户余额划转给个人。

  4、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须经异地定点医院中的三级综合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凭转诊证明到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医疗费用按转诊规定报销。

  六、已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再返回本市居住的,应填写《淄博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取消申请表》(见附件2),持社保卡及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取消手续。办理取消手续的,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办理取消手续的,本市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4项转诊规定报销。

  七、参保人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取消手续后,以后仍需在异地居住就医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重新办理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手续。

  八、建立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就医核查制度。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核查工作,发现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未在异地居住或在本市发生医疗费用,应按照医保稽核规定认真进行稽核。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不需要继续在异地居住就医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取消手续。

  九、驻淄大中专院校参保学生,因病在原籍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休学期间在原籍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按照异地居住就医备案人员医疗待遇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20171228异地就医相关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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