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交通运输局 淄博市公安局 关于规范客运出租车行业秩序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1-23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服务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广大市民安全、有序出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在我市从事客运出租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维护正常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为市民出行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二、网约车应当按照《淄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淄政办发【2017】27号)的要求,符合相应条件、取得资质后,方能按规定运营。非法运营的由主管部门处理,造成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任何人不得冒充乘客约乘网约车进行围堵,对聚众堵塞交通,围堵机关单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广大公民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做到不参与、不围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主张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表达意愿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信访条例》要求,任何人不得串联,组织集体访、越级访。

六、每个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纠缠、侮辱、威胁、聚众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方式表达意愿;

(二)散布谣言,煽动、制造事端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三)书写、散发、张贴、悬挂、铺摆非法宣传品;

(四)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破坏交通秩序;

(五)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聚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单位办公秩序;

(七)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抢烧,扰乱公共秩序;

(八)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凡有上述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办公秩序、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