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应当经村委同意后,向镇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目前我县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建设的,均由所在地镇政府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