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8-06-01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县域范围内全年禁止全部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二、各镇政府要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的领导,层层签订责任状,成立禁烧队伍,分片包干,严防死守。村民委员会要按镇政府的部署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农作物秸秆禁烧活动,制定秸秆禁烧公约,责任落实到农户。在三夏、三秋关键农时,农作物秸秆易发生露天焚烧的高危时期,各镇、村要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确保各项禁烧措施到位。

三、加快农作物秸秆的转化利用。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青贮、秸秆养菌、秸秆固化、秸秆气化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转化利用成果,拓宽秸秆转化利用渠道,扩大秸秆转化利用规模。

四、县政府组织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巡查农作物秸秆禁烧情况,严厉查处农作物秸秆焚烧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七、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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