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发布日期:2018-06-05 浏览次数: 字号:[ ]

居民小区内违法建设行为不但违反城市规划而且破坏了住宅小区的美感,侵害了居民的公共权益,严重影响邻里关系,为全面治理小区内业主的违法建设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治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治理范围

小区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乱搭乱建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和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及各类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牌匾。

三、治理时限及措施

(一)当事人务必于2018年6月25日前自行拆除自身的违法建设。

(二)对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据市政府办公厅《住宅小区违法建设集中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在小区公开栏、小区出入口等明显位置对违法建设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开督促催告,经督促催告后仍未自行拆除的在桓台大众、电台、电视台等相关媒体进行实名曝光。

(三)对催告、公开曝光后仍未拆除的,依法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暂停对违法建设工程供水、供电;国土资源部门将对涉及违法建设房屋及当事人暂缓办理房产不动产登记、交易等手续,同时并由相关部门将当事人信息纳入个人社会征信系统“黑名单”,待当事人整改后方能恢复正常登记、交易、信用等功能。

(四)当事人在7月5日前仍拒不拆除的,县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单位及所在镇(街道)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四、治理要求

(一)各类违法建设当事人将违法建设部分、擅自侵占绿地及公共空间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拆除并恢复原貌。

(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党员、干部、职工要自觉带头拆除违法建设,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拆除的,将依据《桓台县违法建设治理行动问责暂行办法》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三)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组织、煽动阻碍违法建设依法拆除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咨询和举报电话:8229363


桓台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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