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转学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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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普通中小学学生转学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教基字〔2018〕5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转学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转学条件 学生申请转入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生因家庭住址、户口、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迁入城区(桓台县城区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下同)确需转学的; (二)符合我县当年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政策; (三)自2019年9月1日起,申请转入学校对应年级平均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二、转学实施办法 (一)转学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规定时间持相关材料到桓台县便民中心进行申请、登记。 2.县教育和体育局对学生家长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县教育和体育局向学生家长发放《转学通知书》。 4.学生持《转学通知书》于规定时间到转入学校报到。 (二)转学需要准备的材料 1.常住居民需要准备的材料: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房屋产权手续于2016年10月1日后办理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下同)、学籍材料(能准确提供出学生的原就读学校及学籍号即可,下同)等。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需要准备的材料:户口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租房合同、居住证、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注册备案的劳动合同或桓台县政府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学籍材料。 (说明:学生转学所需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其中,购买新建住房且已通过竣工验收的(其中“通过竣工验收”以住建局建筑质量保障中心出具的《监督报告》为准,该项材料由开发商提供),如果房产证尚未办理,需要提供户口簿、购房合同、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全款购房票据等原始材料,经核实后,可作为入学依据。 三、说明 (一)下列情况均不得转学: 1.县内就读的初中学生参加初三学业水平考试后; 2.学生在休学期间; 3.学生监护人房产未变,因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年度招生片区调整,就读学校发生变化的; 4.同一学区内。 (二)初三学业考试后转入的外区县就读的桓台籍学生及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县参加高中招生录取时一律不参与指标分配。 (三)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四)就读学校的确定: 1.空余学位充足时,根据各学校当年的划片范围确定学生就读学校。 2.空余学位不足时,根据以下顺序办理转学业务: (1)在外区县就读的桓台籍学生。 (2)县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及外来务工、经商随迁子女。 受理原则:根据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时间的先后确定入学顺序,划片范围内学校无空余学位时,则结合实际情况调剂入学,调剂仍无空余学位的,则待有空余学位时再办理转学。其中,符合外来务工、经商随迁子女入学条件,但在桓台城区无自有房产的统一调剂入学。 (五)学生家长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县教育和体育局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若家长提供的转学材料(学籍、年龄、就读年级、相关证件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坚决予以退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相关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要严格按照本规定于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在“山东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交学籍异动申请,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经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核同意并按程序安排的转入学生。 (八)严禁学校擅自接收转学学生,对违反转学规定和不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直接责任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对相关学校校长进行问责。 (九)各镇中小学之间转学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桓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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