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特困供养政策明白纸

发布日期:2020-11-06 浏览次数: 字号:[ ]

 

淄博市城乡特困供养政策明白纸

 

一、办理依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

二、城乡特困供养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以上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实际无劳动能力人员。

2、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总和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普惠型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包括:具备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上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低保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规定的人员。

    三、申请审批工作流程

城乡特困供养办理按照信息核对→个人申请→镇(街道)审核审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流程进行。第一步信息核对,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明确提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意愿,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镇(街道)提请县或市级民政部门先行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拒绝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不予核对。通知申请人核对结果是否符合特困条件。

第二步个人申请,经核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

第三步审核审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起止时间,自申请人申请材料递交齐全之日起计算。

另外,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死亡、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并予以公示。

四、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月990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为每人每年7500元。

五、咨询电话   

索 镇民 政:8221319  唐山镇民政:8525001  田庄镇民政:2345272

新城镇民政:6272394  马桥镇民政:2345619  荆家镇民政:8781298

起凤镇民政:6272514  果里镇民政:8400147  街道办民政:8181078  

县民政局:8180537    市民政局:3887420 

 

                                          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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