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轻微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十项)
发布日期:2020-09-16 浏览次数: 字号:[ ]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2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公布,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3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4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5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在限期内改正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6月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

6

企业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在限期内改正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五条

7

企业未按规定将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在限期内改正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五条

8

企业未按规定将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在限期内改正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五条

9

企业弄虚作假或者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

在限期内改正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7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第四十五条

10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

在限期内改正的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2011年7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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