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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桓政复[2020]第45号
发布日期:2021-03-12 17:1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桓 台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桓政复[2020]第45号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桓台县卫生健康局,地址桓台县商学街280号。

第三人:桓台县某卫生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桓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不作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桓台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桓台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当事医疗机构或当事医生的责任。

申请人称:事实过程:本人母亲毕某某,2020年96周岁;本人母亲于2020年6月因病于家中卧床,居住于淄博市桓台县某村;因本人母亲年事已高,经不起医院路程的折腾,且我的母亲有在家休养的强烈意愿,强烈拒绝去医院:因此本人及家人先后多次前往村卫生室寻医,以期待其进行初步诊察;于2020年8月21日,本人前往桓台县某村卫生室寻医,卫生室医生高某某未查看病人情况下,以本人家庭为原因,以各种理由拒绝接诊,亦没有给本人及本人家人建议去医院等行为;(其与本人有矛盾的亲感熟悉,因此比较直白的以本人家庭矛盾为理由拒绝治疗)。卫生室拒绝初诊后,本人先后两次找到其上级部门索镇卫生院,两次均由院长王接待,王先后两次当场安排某卫生室接诊:本人和家人也于2020年8月25日和26日先后两次找到某卫生室,但卫生室高某某、伊某某仍在未经查看,且在本人表示毕某某是我的母亲,我是直系亲属,需要什么样的配合治疗,可以签署相关责任文件,但仍然被对方以本人家庭矛盾为原因拒绝治疗;于2020年8月26日,本人焦急无奈下找到主管部门桓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称卫健委),由基妇科接待,科室表示给予协调。桓台县卫健委协调未完成时,本人在层层跋山涉水为母亲求治过程中,据听说,母亲于2020年8月27日离世,具体时间各种版本不一。于2020年8月28日,由村卫生室高某某在未亲自诊察病人的情下,已开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盖有桓台县索镇卫生院公章。后续在卫健委的调查中得知,卫生室开具死亡证明的依据是与其熟悉的本人亲戚通电话后(此亲戚是上文提到的卫生所作为拒绝治疗理由的亲戚),断然开具死亡证明,且死亡证明有修改迹象至今本人不清楚我的母亲具体去世时间,去世原因。于2020年9月2日开始,前往桓台县卫健委,就某卫生室无医德医生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及违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进行投诉举报卫健委对事件进行了调查,也认可事实过程。但2020年11月3日及2020年11月27日,卫健委信访部门及卫生健康局先后予回复,但回复处理文件中,严重避重就轻。以上为事实过程,就卫健委给出的答复:第一,卫生健康局经过调查给出的回复,避重就轻,仅强调医生没在必须入户的法律法规,但此次事件的重点是卫生室医生不负责任的拒绝治疗,导致治疗一拖再拖,是本人母亲的去世因素之一;第二,未经过亲自诊察病人,断然开具死亡证明,至今我不知道我的母亲何时去世,何因去世,给本人和本人家庭从身体上和精神上带来很大的伤害,并给家庭带来更大的矛盾。以上两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医师在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具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小条,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因此,卫生部门的答复中,提及医生无进户的法律规定,属避重就轻,因为当事卫生室医生的不负责任,延误了患者的抢救和诊治,并成为本人母亲去世的因素之一,此为重点;就医生是否进户的问题,是治疗环节的问题,但事件本事卫生室就是各种非医学角度理由拒绝治疗的。2桓台县卫生健康局处理意见中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生法》第二十三条“医生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察、调查”;卫生部门就诊察和调查,认为仅是一次电话通话即为合规,如此算作合规死亡证明信息如何保证信息正确,况且一通电话医生如何诊察病人且从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均规定需要亲自诊察病人,因此某村卫生室作为医疗机构存在违规开具死亡证明。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死亡医学证明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涂改”但本人母亲的死亡证明时间上有明显的改动痕迹。复议请求: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当事医疗机构或当事医生的责任。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是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应当终止对行政复议的审查。申请人高某某向答复人桓台县卫生健康局投诉举报某村卫生室无医德医生不负责任并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规开具死亡证明进行处理,是向答复人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该举报对于答复人只具有为行政处罚提供立案线索的意义,在行政处理程序中,举报人不是法律上必须参加程序的利害关系人,答复人是否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作出何种处理决定并不对举报人产生权利义务上的实际影响。该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列举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申请人向桓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不会对申请人产生权利义务上的实际影响,因此,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且,申请人高某某因其母亲死亡而与某村卫生室发生医疗纠纷,其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予以解决。二是答复人履行职责合法有序,并无不当之处。答复人受理申请人投诉举报后,根据调查作出《关于高某某反映索镇某村卫生室相关事项调查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是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后,将调查、处理情况向举报人通知、告知的行为,答复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且现行卫生法律法规并没有医疗卫生人员必须入户实施诊疗的规定,因此某村卫生室医师没有按照患者家属要求入户输液,该行为并不违法。同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是经过某村卫生室高某某调查并经过死亡人员家属高魁勇签字确认的,出具死亡证明的行为并不违法。综上,申请人要求追究当事医疗机构或当事医生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称:一是高某某要求追究当事医疗机构或者当事医生的责任,没有事实、法律依据。1、毕某某的死亡,与某村卫生室不入户输液没有果关系,某卫生室不入户为毕某某输液不存在过错。毕某某已经96岁高龄,在找某卫生室之前,国肺炎、静脉血栓形成等病情,已经在桓台县人民医院两次住院治疗,县人民医院诊断出院:左下肢动脉栓塞左髂外动脉狭窄左下动脉硬化闭塞症右股骨颈骨折2型糖尿病缺血性心肌病胃炎。村卫生室仅限于轻微病情诊疗,且毕某某病情严重,治疗会用到抗生素、溶栓、抗凝药物等药物,均需要在医护人员监护下使用,建议去上级医院就诊治疗,高某某不顾毕某某病情严重及村卫生室治疗条件限制,要求入户输液治疗,对毕某某生命健康存在高风险,且毕某某亲属未签署相关责任文件,令某卫生室无法提供医疗服务。2、答辩人出具毕某某死亡证明,不是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某村卫生室高某某已经调查死亡人员亲属高签字确认。二、桓台县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处理意见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高某某为死者毕某某二女儿,2020年8月21日申请人家属去第三人索镇某村卫生室处咨询为毕某某入户输液治疗事宜,第三人处医师建议其去上级医院就诊治疗。2020年8月26日申请人去第三人处再次要求为毕某某入户输液治疗,第三人处医师告知其毕某某病情严重,入户输液治疗存在高风险。第三人处医师未为毕某某入户输液治疗。2020年8月27日晚毕某某于家中去世,2020年8月28日第三人处医师高某某经过调查,出具毕某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第三人处医师违法行医、违法出具死亡证明,被申请人经过调查了解,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关于高某某反映索镇某村卫生室相关事项调查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认为“某村卫生室医师没有按照患者家属要求入户输液,该行为不存在违法情节;某村卫生室医师高某某已经调查并经死亡人员家属高魁勇签字确认,认定出具死亡证明的行为不违法”。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桓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0年死者毕某某96岁,2020年4月28日至5月2日去桓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肺炎、2型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出院医嘱为“出院继续用药:回当地医院继续抗感染治疗7天后复查胸部CT;如有并不适,门诊复诊。” 2020年5月24日至6月2日再次去桓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下肢动脉栓塞、左髂外动脉狭窄、左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右股骨颈骨折、2型糖尿病、缺血性心肌病、胃炎”,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避免剧烈活动;利伐沙班2.0 mg po bid,西洛他唑50 mg po bid;定期骨科门诊复查股骨颈骨折情况;不适随诊”。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0年11月27日《关于高某某反映索镇某村卫生室相关事项调查处理意见》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3.2020年10月21日信访事项简易程序听证会记录,高某某案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4.第三人建议去上级医院就医及高某某等亲属未签署相关责任文件的证明(相关村民签字证明),身份证明,关于毕某某去世情况说明(死者亲属签字),桓台县人民医院病历

本机关认为: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被申请人桓台县卫生健康局有权管理本区域内医师工作,主体适格。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审理范围,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投诉事项调查处理职责,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第一,关于申请人复议事项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的问题。申请人系死者毕某某的女儿,与申请查处的内容具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又具有相关的法定调查处理职责,故申请人投诉反应的事项属于履职申请,被申请人对投诉反应事项进行调查回复是履职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审理范围。第二,关于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投诉事项查处职责。《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被申请人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投诉的事项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反应后进行了调查了解,组织听证询问了某村村书记高庆利、村民马立花、高魁勇、高娟及第三人处医师高某某等人。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死者毕某某高龄且病情严重,第三人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规定,建议死者家属转诊上级医院救治并无不当,且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处医师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毕某某的抢救和诊治导致其死亡。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死者毕某某为索镇某村人,第三人有权出具居民死亡证明。第三人处医师高某某经过亲自调查后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签字,该死亡医学证明经死者家属(高)签字确认,合法有效。上述死亡医学证明存在错字涂改情况,但该涂改只是对错别字的纠正,不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的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调查处理意见,认定第三人不存在违法诊疗和违法开具死亡证明的行为,依法履行了行政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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