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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政复[2021]第12号
发布日期:2021-06-22 17:06:0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桓 台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桓政复[2021]第12号

 

申请人: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

被申请人:桓台县卫生健康局,地址桓台县商学街28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桓台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于2021年4月1日向桓台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于2021年6月8日组织复议听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桓卫医罚[20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是HIR-2000红外线热成像技术是一种新型的功能影像技术,能够反映人体代谢分布状况新的可视化坐标体系。结合人体对疾病所产生异常热源特征性的识别和中医理论对生命体征的认识。从人与疾病两个不同角度解释机体的生理或病理症状,因而在评估人体健康状况,筛查与预警病信息,疗效追踪观察和中医可视等方面充分体现出成像仪的优势,所以HIR-2000红外线热成像仪是典型的中医理论指导下的原理,而贵局所说非中医理论指导下使用实在无知与可笑。再者,现在在车站出入口及大型商场超市出入口均有此成像仪,张店市区两家中医科也有此成像仪,而此成像仪没有说明只有《医师执业证》和《医师资格证》持有者方可操作。且陈某具有四年的中医特色调理(高级)技术岗位能力培训合格证及红十字救护员证,而在店内从未开处方及治疗过任何患者,从未收取过任何一分钱费用,从未造成任何伤害。所以对本处罚不适用、不接受、不认可。

被申请人称:2020年11月25日,桓台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到“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有人非法行医、存在医疗乱象”的投诉举报。2020年11月25日,桓台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王彬(1503062053)张海霞(15030622043)对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位于桓台县果里镇侯庄路口泰丰综合楼1楼,牌匾写有桓台佟医堂字样,诊所橱窗玻璃贴有:特色神奇针灸、专利排瘀祛寒,主治腰间盘突出等字样;正在营业中,导诊台1位男性工作人员许磊,店内1位女性工作人员陈某;在导医合发现员工体温表1份,姓名杨、陈、刘;检查发现记录表1本,内有药膏内吸疗法患者登记表1宗;蓝莓叶黄素脂原浆汁2瓶;收据1本,其中一张写有时间2020年11月11日,交款单位韩收款方式刷卡人民币贰万元整收款事由治疗费,出纳陈;一张写有:时间2020年8月16日交款单位金亮,人民币贰元整,收款事由微针,记账许;检测治疗室内发现红外热成像诊断系统1台,HR-2000红外热成像评估报告单1宗;储物间内发现消毒机1台,内有贴有姓名的治疗盒2个,盛有无包装针灸针若干;卫生间内有高温压力蒸汽灭菌锅1合,现场无法提供消毒灭菌记录和生物检测报告;诊室①内发现连接显示屏的显微镜1台;诊室门口治疗台上发现利器盒1个,内有使用过的针灸针若干;批号170805,使用期限2020/08的云龙牌无菌针灸针2盒;现场提供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桓台某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郑某某的《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佟医堂精英班内部培训资料2份,抽淤血阻滞治疗仪发明专利证书1份,血栓治疗仪中国国际发明展览会获奖证书1份。现场无法提供杨、陈某、刘有效行医资质。陈某在询问中自述,其与诊所法定代表人杨世亮是夫妻关系,日常在诊所负责接待工作,诊所负责人郑某某不在的时候负责接诊,一般使用治疗室内的HR-2000红外热成像进行诊断,红外热成像是通过测量身体的温度判断身体的风寒淤堵情况,可以预知3年的身体亚健康状况。2020年11月25日,李某自述头疼、头晕,走路没有劲、头胀的难受来到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陈某使用红外线热成像给李某做了检查并出具了编号为201125001红外热成像评估报告单,陈某告诉李某身上的堵情况很严重,主要是心脑这一块需要注意;首先是头部温度低,身上的瘀堵情况导致脑供血不足,血脂比较粘稠,督脉不通,淤堵严重,陈某判断李某为心肌供血不足、脑供血不足,建议李某进行微针清淤术,一个疗程共半年左右,1.5个月做一次,三次一个疗程,收费2万元;如果不做微针清淤术3年之内会发生心脑血管疾病,建议进行早期干预。进行红外热成像之前陈某建议李某服用蓝莓叶黄素酯原浆汁蓝莓叶黄素酯原浆汁起到补血排毒、促进血液循环的作用,李某没喝也未按照陈某的建议进行治疗。陈某自述无行医资质。另外,监督员2020年11月25日对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红外热成像评报告单1宗均由陈某接诊,且都是使用红外热成像诊断系统进行评估。马(女,47岁)是2020年4月23日到的门诊,陈某使用红外热成像诊断系统对其进行评估后,结合评估报告单陈某初步判断她为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陈某将照片发给郑某某大夫,郑某某大夫对陈某的判断表示认可,陈某建议她刺血拔罐治疗。韩(女,48岁,检查日期2018-10-02)、吕(男,51岁,检查日期2019-02-15)、马(女,47岁,检查日期2020-04-23)、史(男,65岁,检查日期2020-07-07)也是这样的情况。负责人郑某某在询问中自述,诊所主要针对椎间盘突出、脑梗、股骨头坏死的病人进行针清淤,一般先使用红外热成像,确定寒、淤重的部位,再根据中医理论确定病变部位使用三棱针点刺、拔罐放血。监督员2020年11月25日监督检查时发现的收据1本,里面有“2020年11月11日交款单位韩收款方式刷卡人民币万元收款事由治疗费出纳陈”,韩是因腰疼到诊所就诊,郑某某按照四诊八纲的方法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压迫坐骨神经疼,用三棱针点刺,拔罐放血为其治疗,也就是所说的微针取栓。郑某某自述对疾病的诊断过程是先根据望诊和问诊确定病人的症状,使用红外热成像显示的淤堵情况判断大体部位,然后根据椎间盘突出部位旁边经络腧穴上的压痛点,确定部位,使用三棱针点刺,拔罐放血。红外热成像诊断系统正常是由操作员陈某操作使用,红外热成像诊断系统只是一个辅助手段,不收费、不应用传统中医理论,主要就是检查可视化数据化。法定代表人杨世亮在询问中自述,红外热成像操作由陈某负责,不收取检查费,自述未备案红外热成像诊断系统。现场提交的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上诊所设备清单:紫外线杀毒灯针灸针、拔罐、医用小推车、消毒柜、医用屏风;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针灸、拔罐。无红外热成像诊断系统的备案信息。《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第十二条规定: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该诊所作为中医备案诊所,其开展的诊疗行为必须在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下,且范围仅限于运用中药、针灸、拔罐、推拿,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该诊所的备案科目为中医科,备案技术为针灸和拔罐,其使用HIR-2000红外热成像诊断系统对来诊病人进行诊疗服务不属于中医理论下的技术,且该诊所负责人郑某某也已承认。综上确定,该诊所使用HIR-2000红外热成像诊断系统对来诊病人进行诊断的行为,超出中医诊所应开展的诊疗服务范围。另外,结合现场检查、调取的证件和对陈某、杨世亮、郑某某的询问确定:陈某在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内使用HIR-2000红外热成像诊断系统对病人进行诊断;陈某无行医资质;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使用HIR-2000红外热成像诊断系统对来诊病人进行诊断无收费,执业时间三个月以上。综合以上情况,认定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事实。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一款,给予罚款人民币壹元(¥1000)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21日,对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桓卫医罚告20219号)当天,该诊所提交陈述申辩,我局针对该诊所陈述申辩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了调查复核,出具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认为该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轻处罚的情形。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遵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严重情形,给予罚款人民币万元(¥20000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2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桓卫医罚告【2021】10号),当天,该诊所提交陈述申辩,我局针对陈述申辩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了调查复核,出具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认为该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证据充分,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2021年2月1日,经二次合议,认为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之间存在牵连性违法行为,为实现一个违法目的实施的数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只是超范围的一个手段,按照牵连行为吸收原则,应当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因此,对上述行为按照择一重罚原则,给予罚款人民币万元(¥20000)的行政处罚。2021年2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桓卫医罚【2021】9号),给予罚款人民币万元(¥20000)的行政处罚。2021年4月1日,我局收到行政复议通知书,针对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1、中医药法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行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发展中医,为此专门设定了中医备案诊所这一诊疗机构,依据《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中医备案诊所不同于普通的中医诊所,其开展的诊疗行为必须在中医药理论的指导下,且范围仅限于运用中药、针灸、拔罐、推拿疗法开展诊疒服务,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该诊所作为中医备案诊所必须严格符合以上要求。该诊所的备案科目为中医科,备案技术为针灸和拔罐,其使用H1R-2000红外热成像诊断系统对来诊病人进行诊疗服务不属于中医理论下的技术,且该诊所负责人郑某某也已承认。2、陈某对马铭杰等人进行了初步诊断且在郑某某未在场的情况下给李某进行了诊断,认定陈某无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开展医疗活动。本案中未认定违法所得;3、车站出入的低温成像仪均为测温所用,未作为诊疗仪器或诊疗手段。以上为我局对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书面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5日,被申请人桓台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投诉举报,对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人现场取证并制作现场笔录,取证韩玉清2020.11.11、金亮2020.8.16的收据,韩金荣2018.10.2、吕俊旺2019.2.15、马铭杰2020.4.23、史建新2020.7.7、李某2020.11.25的HIR-2000红外热成像评估报告单,现场医疗器械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陈某进行询问,2020年11月25日陈某称“我一般使用治疗室内的HIR-2000红外热成像进行诊断,郑某某一般使用望闻问切。……我考的高级理疗师证,没有其他行医资格。”被申请人对郑某某进行询问,2020年11月26日郑某某称“我先根据望诊和问诊确定病人的症状,使用红外热成像显示的淤堵情况判断大体部位,然后根据椎间盘突出部位旁边经络俞穴上的压痛点,确定部位,使用三棱针点刺,拔罐放血。……主要是针对椎间盘突出、脑梗、股骨头坏死的病人进行微针清淤。先使用红外热成像,确定寒淤重的部位,再根据中医理论确定病变部位,使用三棱针点刺、拔罐放血。……根据红外热成像图片作出诊断不是应用的传统中医理论,这是一个辅助手段,主要就是检查可视化、数据化。”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定申请人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于2021年2月2日作出桓卫医罚[20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于2021年4月1日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桓卫医罚[20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 2020.11.25现场笔录、2020.11.25陈某的询问笔录、2021.1.7陈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2020.11.26郑某某的询问笔录、2021.1.15郑某某的第二次询问笔录、2020.11.26杨世亮的询问笔录、取证材料25张、李某的HIR-2000红外热成像评估报告单

3.抽淤血阻滞治疗仪发明专利证书、血栓治疗仪中国国际发明展览会获奖证书、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台佟医堂中医诊所《中医诊所备案证》、山东百世堂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桓台某诊所营业执照、中医诊所备案证、佟医堂精英版内部培训资料

4. 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卫生监督意见书

5.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被申请人桓台县卫生健康局作为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有权管理本区域内中医药诊所的监管工作,主体适格。

申请人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根据《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文件解读,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不得提供西医西药服务。本案申请人是中医备案诊所,备案医师为郑某某,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备案诊疗科目为中医科,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为针灸和拔罐,应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要求,中医药治疗率100%。根据申请人处医师郑某某询问笔录,申请人处的诊疗过程是医师通过望诊和问诊确定病人的症状,再使用HIR-2000红外热成像诊断仪,根据其显示的寒淤情况判断大体部位,再根据中医理论确定病变部位,使用三棱针点刺,拔罐放血。以上诊疗过程,使用了HIR-2000红外热成像诊断仪,而红外热成像仪不属于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的技术。且申请人处的陈某在询问笔录中称,“我一般使用治疗室内的HIR-2000红外热成像进行诊断”,陈某没有医师资格从事医疗诊断行为,陈某使用红外热成像进行诊断脱离了中医药理论指导。HIR-2000红外热成像诊断系统不属于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的技术,申请人处使用该系统对病人进行诊断,属于超出中医诊所应开展的诊疗服务范围,属于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取证材料、现场笔录、陈某询问笔录、郑某某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被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一条规定,严重:违法情形“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处罚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本案申请人使用HIR-2000红外热成像技术诊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3个月以上,但没有违法所得,以上事实有HIR-2000红外热成像评估报告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贰万元罚款”符合上述法律和裁量基准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检查结果,针对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进行取证、调查询问,依法履行了告知、听证、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等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本案申请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陈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法律规定,应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处罚。但是该违法行为与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存在牵连性,认定为一个违法行为。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被申请人按照择一重罚原则,给予申请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HIR-2000红外热成像技术属于中医理论指导下的原理”的问题。根据申请人处医师郑某某的询问笔录,称“根据红外热成像图片作出诊断不是应用的传统中医理论。” 且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HIR-2000红外热成像技术属于中医理论指导下的原理。HIR-2000红外热成像技术属于中医理论指导下的原理,复议机关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桓卫医罚[20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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