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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政复[2021]第13号
发布日期:2021-06-22 17:12: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桓 台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桓政复[2021]第13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桓台县公安局索镇派出所,地址桓台县镇府街174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桓台县公安局索镇派出所作出的桓公(索)行终止决字[2021]100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1年4月2日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出具受案回执、终止案件调查、办案期限超过法定时限30日的拖延等行为是违法行为;2、依法决定销被申请人出具的桓公(索)行终止决字[2021]100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3、本案误工、打印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称:2021年3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决定书,申请人不服,故答辩如下:涉案人牟某某创伤我儿子是铁板钉钉的事实,在被申请人处其控告申请人殴打他的案件调查笔录时,我就提出过对牟某某追责,被申请人并未进入法定办案程序,其行为违法!事发地,牟某某行驶的范围宽阔清晰,我儿子张某母子站立位置明显,又有证人证实了其撞人行为的动机,被申请人认定牟某某不是故意伤害行为于法无据,不合逻辑。再说,事发地属于交通枢纽地带,牟某某如果属于不看道路骑赛车(车速能够超过30km/小时)驾驶并对两人造成了伤害,就属于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危险驾驶行为,也理应追责并根据伤情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现被申请人的终止调查行为违法,敬请上级政府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是作出桓公(索)行终止决字[2021]100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2021年2月9日15时许,张某某到索镇派出所报案称:2020年10月底的一天中午,在桓台县张北路与宫荆路路口北50米路东,田某的儿子张某被一男学生骑车故意撞伤。该案于2021年2月9日受案调查,现经依法调查查明:2020年10月26日12时许,桓台县索镇实验学校(原桓台县张桥中学)学生牟某某、牟、马骑自行车离校行至桓台县张北路与宫荆路路口北侧约50米路东时,牟某某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田某(田某的儿子张某坐在自行车后车座)发生交通事故,牟某某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系交通事故纠纷。以上事实有张某某、田某、牟某某、牟、马陈述,案发现场视频资料,户籍证明,淄博市公安局122受理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终止调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单位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二是作出桓公(索)行终止决字[2021]100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该案系交通事故的证据有牟某某、牟向收、马奥轩的陈述,案发现场视频资料,淄博市公安局122受理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该案系交通事故。三是该案办案期限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于2021年2月9日受理,于2021年3月2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办案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桓公(索)行终止决字[2021]100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9日,申请人张某某到索镇派出所报案称张某被故意伤害。2021年2月9日,被申请人桓台县公安局索镇派出所受案调查,经过调查,被申请人认定没有违法事实,于2021年3月2日作出桓公(索)行终止决字[2021]100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于2021年4月2日向桓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桓公(索)行终止决字[2021]100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2.张某某2021.2.9、牟某某2021.2.22、田某2021.2.24、牟2021.2.22、马2021.3.1的询问笔录

3. 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张某某与王树生电话录音、事故现场视频

4. 淄博市公安局122受理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回执等程序文书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有权对本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认定没有违法事实,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0年10月26日,学生牟某某、牟、马一行三人骑自行车行至桓台县张北路与宫荆路路口北侧约50米路东时,牟某某与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田某发生交通事故,田某的儿子张某坐在自行车后车座上被牟某某撞到,牟某某没有故意伤害张某的主观故意,以上事实有张某某、田某、牟某某、牟向收、马奥轩等人的询问笔录,案发现场视频资料,交警大队办案民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案中,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为系交通事故纠纷,不属于治安管理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作出桓公(索)行终止决字[2021]100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作出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桓公(索)行终止决字[2021]100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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