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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 台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桓政复[2021]第15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桓台县建设街255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于2021年3月31日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桓台县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撤回之前作出的错误举报回复之行政作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行政作为。责令商家召回违规食品,依法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称:我于2021年1月7日在淄博柏佳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的淘宝店“柏佳康大药房旗舰店”,购买了1份蜂王胎雄蜂蛹冻干片,订单编号1497320139376621559。产品配料有雄蜂蛹冻于粉,蜂王浆冻干粉,油菜花粉,硬脂酸镁,麦芽糊精,生产商为安小蜗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为Q/XWN0003S。因认为产品存在超范围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的情形,于是对此进行了举报。被申请人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回复称,“……现场检查生产企业压片糖果生产线,与生产资质认证时保持一致,其生产工艺按照认证时要求进行生产,生产商企业标准Q/XWN0003S明示,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硬脂酸镁可以用于糖果中……如不服处理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认为被申请人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存在业务不精,认定事实不清,玩忽职守的情形。理由如下:一、涉案产品存在超范围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的情形。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标准》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且明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必须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一。其2.1对糖果定义为,以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关工艺制成的甜味食品。因此,糖果不仅需要以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还要保证制成品具有甜味。该产品配料中没有食糖,糖浆,也没有甜味剂。麦芽制精也不属于以上三种物质中的一种。百度查询得知,麦芽糊精在食品中作为填充剂和增稠剂使用的,麦芽糊精的属性是不甜或微甜,其并不能保证其一定具有甜味,更不能保证其添加了其他多种原料之后还保证制成品具有甜味。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所以不将麦芽糊精作为糖果的主要原料是因为麦芽精不具有甜味或甜味度很低,不能构成糖果的重要特征。《食品安全法》第25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标准。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所有的糖果都需要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如果我们将以麦芽糊精为配料,而没有食糖或糖浆或甜味剂作为主要原料的制成品定义为糖果则是改曲解了强制性标准中糖果的定义,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25条的规定。综上,认为涉案产品并不是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义的糖果或压片糖果。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A.1中规定,硬脂酸镁的使用范围包括04.01.02.08蜜凉果,05.0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以及糖果。涉案产品不属于以上食品类别,因此涉案产品中添加硬脂酸镁属于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二,企业标准虽经安徹省卫健委备案,但并没有得到任何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其合法性和科学性,而且企业标准也不是判定食品是否安全的依据。安徽省卫健委只对食品企业标准作形式上的登记备案,并不做实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审核。因此,生产企业在登记备案有作出书面《承诺书》,“我公司对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负责,并对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报责任。认定食品是否安全,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以地方标准为依据,没有前述标准的,应当以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因此,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标准》是判定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依据,而不是其企业标准。三、更何况,涉案产品并没有按其公布的企业标准进行组织生产。企业标准Q/XN000S中第二项,规范性引用文件规定,GB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对于本文本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即标准Q/XWN0004S要符合GB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的标准要求,但涉案产品并没有按GB173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的要求在生产配料中添加食糖,糖浆或甜味剂标准Q/XWN0004S中3.1,以饮用水,食糖,食用葡萄糖,…为主料。但涉案产品并没有按该标准要求添加食糖等配料。产品质量法第26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标准化法第27条,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第36条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涉案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也不符合其企业标准的要求,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商家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处罚。《食品安全法》第34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处理,存在典型的玩忽职守的情形。五,被申请人的行政作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第12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法》第11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奖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7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以分别处理。第32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但是,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处理违规商家,没有责令商家召回违规食品,更没有依法给予本人举报奖励,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其举报回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更没有对产品超范围添加硬脂酸镁违反GB2760的事项提交证据说明。请被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依法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由于被申请人业务不精,认定事实不清,玩忽职守。被举报产品存在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处罚违规商家,更没有依法给予本人举报奖励,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纠正被申请人的不规范作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商家召回违规商品,挽回中请人的损失,依法给予本人举报奖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人依法通过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1.撤回之前作出的错误举报回复之行政行为”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理由: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1月7日21:41申请人通过淄博柏佳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淘宝店“柏佳康大药房旗舰店”下单购买蜂王胎雄蜂蛹冻干粉1份(净含量:72g),订单编号:1497320139376621559;2021年1月12日申请人签收;2021年1月13日,申请人申请退货2021年1月13日12:04申请人创建退款退货申请,退款理由“七日无理由退货”2021年1月20日14:12退款成功退款编号97826150962625915。综上,申请人与淘宝店“柏佳康大药房旗舰店”未形成真实的消费关系。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信件方式,投诉举报淄博柏佳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蜂王胎雄蜂蛹冻干粉”涉嫌存在违反食品安全国家食品安全法的情形,并提出以下诉求“责令商家主动召回违规产品,商家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做好退一赔十(不满1000按100计算)的赔偿。如果商家不愿意协商处理,请直接转为举报立案处理,并且在处罚后给予本人举报奖金,请将最终的处理结果通过书面形式回复我,以便日后继续维权使用”。针对申请人的上述诉求,我局执法人员通过调查核实、安毫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协助调查后,认定申请人举报的涉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2021年3月15日,我局将书面处理结果《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依法告知申请人。我局作出的举报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作为。责令商家召回违规食品,依法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法无据,应予驳回。理由:申请人举报的涉嫌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召回举报奖励条件。执法人员于2021年2月5日对申请人举报的淄博柏佳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食品。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举报产品标称生产商安徽小蜗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复印件,被举报产品“蜂王胎蜂蛹冻干片”的检验报告、销售出库单复印件,申请人网购下单、退款退货记录相关复印件。经调查查明,被举报人经营资质齐全、有效,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明晰,符合《食品安全法》对经营者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查明举报事宜,我局于2021年2月19日向生产商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发送《协助调函》(桓市监稽函(2021)8号),商请协助调查。安徽毫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10日《复函》内容如下:“1.安徽小蜗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为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辖区内合法食品生产企业。该企业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2生产日期2020/09/13的蜂王胎雄蜂蛹冻干片为该企业生产;3现场检查了该企业压片糖果生产线,与生产资质认证时保持一致,其生产工艺按照认证时要求进行生产;4.该企业标准(《安徽小蜗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压片糖果》(Q/XWN0004S)明示,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硬脂酸镁可以用于糖果中。”《复函》附件有:安小蜗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该批次产品生产记录表相关材料,压片糖果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平面布局图、压片糖果工艺流程图、作业指导书,安小蜗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压片糖果》(Q/XWN000-2020)。经协查查明,被举报食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经营资质齐全、有效;被举报食品的生产过程控制工艺符合要求;企业标准《安徽小蜗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压片糖果》(Q/XWN0005-2020)中,硬脂酸镁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糖果的使用量符合GB2760《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综上所述,申请人投诉举报淄博柏佳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蜂王胎雄蜂蛹冻干粉”涉嫌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本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的回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7日,申请人在淄博柏佳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的淘宝店“柏佳康大药房旗舰店”下单购买了1份蜂王胎雄蜂蛹冻干片,订单编号1497320139376621559,产品配料有雄蜂蛹冻于粉,蜂王浆冻干粉,油菜花粉,硬脂酸镁,麦芽糊精,生产商为安小蜗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产品执行标准为Q/XWNO003S。该产品,2021年1月12日申请人签收,2021年1月13日申请人申请退款退货, 2021年1月20日退款成功退款,退款编号97826150962625915。申请人认为该产品存在超范围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的情形,于2021年1月25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淄博柏佳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投诉后于2021年2月5日对被投诉对象进行现场检查,认为“被举报投诉单位经营资质齐全,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来源明晰,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该产品生产商安小蜗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发送《协助调查函》,安徽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10日《复函》回复“该企业压片糖果生产线,与生产资质认证时保持一致,其生产工艺按照认证时要求进行生产;该企业标准《安徽小蜗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压片糖果》(Q/XWN0004S)明示,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硬脂酸镁可以用于糖果中。”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单位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给予行政处罚,于2021年3月15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回复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淄博柏佳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淘宝交易截图2张、商品照片3张,淘宝交易退货退款成功截图1张;
2.2021年3月15日《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
3.《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安小蜗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压片糖果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工艺流程图、工厂平面图、压片糖果关键控制点作业指导书、安徽小蜗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XWN0004S—2020,淄博柏佳康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明细表,安小蜗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蜂王胎雄蜂蛹冻干片检验报告、销售出库单;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糖果GB17399—2016、麦芽糊精GB/20884—2007、压片糖果Q/XWN0004S—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糖果分类GB/T23823—2009;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规定,“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申请人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被投诉举报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处理本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主体适格。
被申请人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对被投诉举报单位进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且通过产品生产地所在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认定产品生产企业不存在超范围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镁的情形。以上事实有证据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及附件,被投诉举报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明细表,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蜂王胎雄蜂蛹冻干片检验报告、销售出库单等证据证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规定,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5日对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并送达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桓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经调查核实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回复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