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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政复[2021]第18号
发布日期:2021-07-02 15:08: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桓 台 县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桓政复[2021]第18号

 

申请人付某某。

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地址桓台县公安街56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作出的淄公交(桓)行罚决字〔2021〕37032122102791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4月30日向桓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淄公交(桓)行罚决字〔2021〕37032122102791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我付某某从事服务行业,为方便工作购买了一辆东风封闭式货车,于2019年2月28日在张北路转盘,被果里机动队交警检查,说我非法改装机动车,要罚款500元。我觉得不公平,车内护栏,我已经恢复原样,希望政府能从轻或撤销此处罚。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2月28日14时25分许,申请人付某某驾驶鲁CP****号的轻型封闭式货车在桓台县张北路转盘,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给其开具NO.370321600028821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申请人付某某在违法处理通知书上签字按手印。二、理由和依据。(一)付某某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申请人付某某所驾驶的鲁CP****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在现场查获时驾驶员座位后部安全防护隔离装置擅自拆除。被查获后,在公安机关责令下,付某某按车辆设计技术要求安装隔离装置,恢复原状。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照片及恢复原状后照片为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第12.10.3项:“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隔离装置。隔离装置能作为一个防护屏障,以免货内的货物移动往座位。申请人付某某擅自拆除隔离护栏的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国家强制的车辆结构构造。(二)桓台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19年2月28日,桓台交警大队民警戴、邢在现场查获违法车辆后,口头告知申请人付某某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并听取陈述和申辩后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申请人付某某书在通知书上书写“无异议”后签名捺印。申请人付某某在被多次通知拒不到公安机关接受行政处罚情况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2021年3月1日,桓台交警大队在鲁中网发布《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2021年第001号)关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对在多次通知不到办案单位接受接受处罚的申请人付某某进行公告,并于2021年3月10日办案民警对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三)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付某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成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核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罚款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三、结论。综上所述,申请人付某某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桓台交警大队对付某某交通法行为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当,请求桓台县人民政府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8日,在桓台县张北路转盘,申请人付某某驾驶鲁CP****号的轻型封闭式货车,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查获。被申请人现场取证并当场开具NO.370321600028821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申请人在违法处理通知书上书写“无异议”后签名捺印。2021年3月1日,被申请人在鲁中网发布《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2021年第001号)关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对在多次通知不到被申请人处接受处罚的申请人付某某进行公告送达。202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淄公交(桓)行罚决字〔2021〕37032122102791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4月30日向桓台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淄公交(桓)行罚决字〔2021〕37032122102791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道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执法照片2张、车辆恢复原状后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公告网上截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有权对本区域内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主体适格。

申请人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申请人驾驶鲁CP****号的轻型封闭式货车于2019年2月28日,行至桓台县张北路转盘处,被申请人发现其实施了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照片和车辆恢复原状后照片等证明。申请人违法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和山东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2017年版)10870代码“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记分0,罚款500元”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淄公交(桓)行罚决字〔2021〕37032122102791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开具淄公交(桓)行罚决字〔2021〕37032122102791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经被申请人多次电话催告,申请人不主动处理涉案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通过公告送达形式告知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提出听证的权利,通过邮寄送达形式送达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淄公交(桓)行罚决字〔2021〕37032122102791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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