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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外出 人机分离 换来训诫处罚
发布日期:2022-03-03 15:38:50   浏览次数:   字体: [ ]

3月1日,桓台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同淄博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选派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戒毒警察,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依法予以了训诫处罚。

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一般,此次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桓台县,人机分离且规避工作人员对其位置的核查。针对朱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桓台县司法局研究决定给予朱某某训诫一次。

为使训诫处罚对朱某某起到有效的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此次训诫联合选派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戒毒警察对朱某某宣读并送达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在训诫过程中,工作人员从“警示提醒、正面引导、反面警示”三个方面对朱某某进行了警示训诫,向朱某某讲明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性质及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并且引用真实案例,对其进行反面教育,告诫其珍惜来之不易的社区矫正机会,自觉学法、守法、遵规、改过。朱某某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规定,保持通讯畅通,绝不出现类似行为。

近年来,桓台县司法局始终严格按照《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坚持对发现的问题早纠正、早处置,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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