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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劳动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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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委倡导的“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优化人社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仲裁、监察在联合化解劳动纠纷中的作用,实现“劳动维权一件事”改革目标。现根据省厅《关于建立劳动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精神以及市局落实意见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发挥劳动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优势,着力打造仲裁、监察协调联动维权机制,更加高效快捷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内部沟通衔接机制 1、落实首问首接负责制。加强业务培训,劳动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要熟悉掌握仲裁、监察工作流程和要求。来电来访接待人员为第一责任人,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办理事项全部要求和所需提交全部材料,并根据仲裁院、监察大队具体职责及时转交当事人材料。 2、案件一窗受理。在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服务窗口,采取仲裁、监察工作人员双人值班或轮流值班方式,值班人员要明确告知当事人仲裁和监察的性质、职能、时效、程序、后果及风险等,便于当事人自主作出理性选择。经充分法律释明后,根据当事人具体诉求情况,及时分流至仲裁院或监察大队办理。 3、明确案件管辖分工。对于管辖范围交叉的案件,本着妥善快速化解矛盾原则,按照职能优势分工协作。原则上,当事人自愿选择维权途径;对于当事人意愿不明确的,违法案件由监察大队主动查处,经调查后认为确有争议应当通过劳动仲裁途径解决的,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二)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 1、加强信息通报。仲裁院在处理案件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时向监察大队通报相关情况。监察大队在执法过程中遇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仲裁案件隐患的,及时向仲裁院通报预警。 2、实行信息共享。仲裁院与监察大队分别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完善工作流程,共享案件材料及信息数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互相查询、借阅、复制案卷材料。推动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信息系统建设,探索试行电子案卷借阅共享。 3、实现事实互认。落实案件生效处理结果相互认可制度。仲裁院或者监察大队依法取得的证据,另一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仲裁院或者监察大队依法查证的事实,另一方可以直接予以认可。但是,有相反证据或者事实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建立联合会商调解机制 1、开展联合会商研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每季度由仲裁院或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提议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重要案件信息和风险隐患情况,共同研讨疑难复杂典型案例,着重分析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统一法律政策适用标准。 2、开展联合协商调解。涉及重大、疑难或者群体性案件处理,仲裁院和监察大队应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案前联合调解,发挥协同优势,妥善处理争议矛盾。 3、实施协同服务。建立仲裁院、监察大队协同服务企业工作机制,通过开展联合培训、法律体检等送法进企业志愿服务,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协商工作,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提升企业依法用工和自主解决劳动纠纷能力。 (四)建立联合行动机制 1、助力农民工快速维权。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的,发挥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机制作用,实现案件“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当事人依法投诉举报或者监察大队认为确有必要的,启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快速处理。通过发挥仲裁、监察各自制度优势,实现农民工快捷高效维权。 2、开展联合培训。在省厅、市局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队伍培训时,安排部分仲裁工作人员和监察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培养一部分兼具监察员和仲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充实整合工作力量,提升联动工作质效。 3、开展联合应急处置。遇有重大、疑难或者群体性、突发性案件,仲裁院和监察大队应该采取联合会诊、约谈指导等方式,开展联合应急协作处置,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仲裁监察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工作小组。县人社局成立仲裁监察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工作小组,并由仲裁、监察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推动各项联合工作机制落到实处。 (二)形成工作合力。严格落实仲裁、监察联动工作机制,集中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熟练掌握仲裁监察业务流程,切实落实“一窗受理、分流处理、联动办理”的协同服务机制,适时开展疑难案件会商,形成化解劳动纠纷的最大合力,促进劳动改造和谐稳定。 (三)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强仲裁、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的宣传工作,明确告知当事人劳动维权路径、法律程序和风险,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力争实现当事人在最短时限内有效维权。同时注意总结发现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亮点及时上报。
附件:桓台县人社局仲裁监察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工作小组
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5日
附件
桓台县人社局仲裁监察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工作小组
组 长:韩道民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穆守法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徐 涛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巩效营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副院长 李 珲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由毕立昆同志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由陈辉同志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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