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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文件的目的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区供暖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暂行)》(桓政办发〔2022〕2号)文件已于2023年4月1日到期,为继续做好城区供暖工作及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经县政府同意,重新公布我县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的标准。

二、主要依据

《山东省定价目录》、《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三、出台文件的背景

我县现行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供暖补贴的通知已到期,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需要重新公布城区供暖价格和对低收入群体供暖补贴的标准。

四、主要内容

(一)按面积收费政策

1.城区居民供暖价格按专有(套内)建筑面积23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收取。复式住宅单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单层面积加收30%供暖费;双层均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全部面积计收供暖费;阁楼安装采暖设施且有房产证的,按房产证注明面积计收供暖费;没有房产证的,按阁楼下层住房面积的50%计收供暖费;地下室、杂物间、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居民住宅供暖价格计收供暖费。

 无房产证和有房产证但证上未载明专有(套内)面积(或未注明公摊面积)的,按以下比例扣除公用分摊面积后作为计费面积:建筑面积65平方米及以下为10%,65-90(含90)平方米为8%,90-130(含130)平方米为7%,130平方米以上为6%。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不包括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供暖价格按建筑面积22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收取。

 3.非居民采暖(包括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委会等对外出租及商业经营用房)按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收取。楼层高度超过3.5米的,每超过1米加收15%供暖费(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

 4.居民家庭安装小型换热设备的,按照每个换热器每供暖季300元收取供暖费。

(二)按热量计量收费政策

1.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6.9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1元/千瓦时。

2.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用户基本热价为6.6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61元/千瓦时。

3.非居民用户基本热价为10.5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245元/千瓦时。

4.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照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照专有(套内)建筑面积收取;非居民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收取。计量热价按计量装置显示数据收取。

 计算公式为:用热总费用=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平方米)×计费面积(平方米);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三)供暖时限

供暖期为135天,自当年的11月8日至次年的3月23日。

(四)对低收入群体供暖补贴政策

 城市低保对象每户补贴600元,于每年11月8日前发放完毕。

(五)热源企业民用供热价格

1. 各热源企业供桓台县春源热力公司供热价格为44元/吉焦。

2. 桓台县春源热力公司供社会供热站用于居民、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社区居(村)委会等取暖的供热价格为46元/吉焦,用于非居民采暖的供热价格为57元/吉焦。

五、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有关事项已经征询县司法、民政等部门的意见。

                    

联系人:成生

联系电话:8181568                   

 

                      

                                                         桓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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