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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文彬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为桓劳人仲案字〔2022〕第36号),已经依法裁决。依照《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桓劳人仲案字〔2022〕第3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桓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桓台县中心大街777号一楼)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桓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