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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4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 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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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已缴纳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文件要求、淄博市人社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服务的通知》的通知(淄人字〔2021〕6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按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的人社所申报2024年度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逾期将不再受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2024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灵活就业登记的桓台县境内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登记是指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向就业所在地的人社所申报就业,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 (一)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以下8类人员 1、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中,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或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3、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是指本市农村居民家庭中,男16至50周岁,女16至4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参加就业指导,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家庭可申请认定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 4、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指处于离婚、丧偶或未婚状态,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7、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的人员; 8、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指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后未实现就业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下群体 1、个体经营者(不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新就业形态人员包括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但未与新业态平台相关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三)不能领取补贴的情形 上述人员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领补贴: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或在企业担任股东、监事等职务的; 3、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已享受灵活就业、用人单位吸纳等各类社会保险补贴累计满3年的; 9、在桓台县境外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的; 10、补贴申请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二、申报材料 1、《桓台县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也可以到灵活就业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领取); 2、《桓台县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表》(见附件2,也可以到灵活就业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领取); 3、加盖单位公章、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单位承诺书或个人承诺书(见附件3,也可以到灵活就业所在地镇、街道人社所领取); 4、已开通银行支付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社保卡银行账号将作为补贴发放账号); 5、使用水印相机拍摄带有时间地点的、不同日期的灵活就业工作照片3张; 6、可以证明工作收入情况的工资流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流水、微信或支付宝收款记录等; 7、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盖税务章)或完税证明; 灵活就业认定以灵活就业所在地为准,请携带以上材料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的镇、街道人社所申报。 三、补贴标准、期限 1、补贴标准。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项保险的,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两项保险的,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不高于100%(含100%)缴费基数部分按缴费额的50%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超过部分不予补贴。本次申请补贴起始月份:初次申请的,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之月起;接续申请的,自2024年1月起; 2、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合并计算,期限满后不能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此前年度被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安置或者个人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合计补贴期限已满的不再予以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领取养老金当月(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其他事项 补贴申领材料需经过镇、街道人社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复审和实地审核。在审核过程中,一旦发现申领材料不符合社保补贴发放条件,或存在材料虚假失实等情况,将不予发放补贴。 五、受理地点 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咨询电话及地址如下表所示:
桓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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