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催 告 通 知 书 桓社保催[2024]02号 |
||||||||
|
||||||||
淄博桓裕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由于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支付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我中心已受理工伤职工张*震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逾期不支付,我中心将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先行支付相关待遇,并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取得向你单位进行待遇追偿的权利。
桓台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4月17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