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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桓台瑞兴工程机械经营部送达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法律文书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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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瑞兴工程机械经营部: 郑发林于 2025年3月18日向我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核,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我局于2025年4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鲁370321工伤受理〔2025〕127号)和《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鲁370321工伤举证〔2025〕127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如有异议的,在公告送达之日起20日内,向我局举证。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现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1850号便民服务中心一楼工伤认定窗口 邮编:256400 联系电话:0533-8227020 特此公告。
附件: 1. 2.
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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