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亩产效益”差异化水价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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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和《关于印发<“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淄工指〔2020〕13号)文件要求,为落实“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异化价格政策,拟定了“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异化价格政策,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异化价格政策请以书面形式于6月5日前向县发展改革局(价格管理科)反馈。

联系单位:桓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管理科)

联系电话:0533-8181568

系邮箱:htxfgjjgk@zb.shandong.cn

公示日期:2020年5月29日—2020年6月5日

     

  桓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5月29日

关于试行差异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和《关于印发〈“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方案〉(试行)》(淄工指〔2020〕1号)文件要求,为落实“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异化价格政策,现就差异化水价政策及供水价格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对“亩产效益”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水,在现行用水价格基础上,试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基本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15元;连续两年的列入D类的,基本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基本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45元。执行两部制水价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

对执行非居民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等政策,已执行加价政策的用水量,按最高加价标椎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加价水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加价水费执收编码。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加价水费时,应在水费发票中单独列示。差别化水价政策以年度为执行周期,供水公司等供水企业要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D类企业名单,自次月起加收列入D类的企业的加价水费,按规定时限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缴,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供水企业对加价水费收缴管理按照水费收缴的相关制度执行,并应当认真落实好信息公开制度。加价水费收入按照 “ 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 的原则,由财政统筹,全部用于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和节约用水工作。每年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价水费收取情况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项目,提报支出预算,经财政审核,人代会批复后,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为落实“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异化价格政策,拟定了“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异化价格政策

2020529日至202065,桓台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过政府网站就《关于试行差异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未收到意见和建议。

关于试行差异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和《关于印发〈“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方案〉(试行)》(淄工指〔2020〕1号)文件要求,为落实“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异化价格政策,现就差异化水价政策及供水价格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全县范围内对“亩产效益”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水,在现行用水价格基础上,试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基本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15元;连续两年的列入D类的,基本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基本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45元。执行两部制水价的,按实际用水量计收。

对执行非居民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等政策,已执行加价政策的用水量,按最高加价标椎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加价水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加价水费执收编码。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加价水费时,应在水费发票中单独列示。差别化水价政策以年度为执行周期,供水公司等供水企业要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D类企业名单,自次月起加收列入D类的企业的加价水费,按规定时限要求,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缴,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公共供水企业对加价水费收缴管理按照水费收缴的相关制度执行,并应当认真落实好信息公开制度。加价水费收入按照 “ 取之于水,用之于水 ” 的原则,由财政统筹,全部用于公共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和节约用水工作。每年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价水费收取情况确定资金使用方向和项目,提报支出预算,经财政审核,人代会批复后,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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