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鲁金监发〔2022〕2号)、淄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淄金监发〔2022〕26号)等文件规定,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起草了《桓台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1月18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电话:8211828
通信地址:桓台县中心大街766号桓台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电子邮箱:htxdfjrjgj@zb.shandong.cn
桓台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桓台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2〕2号)、淄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淄金监发〔2022〕2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桓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事实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本辖区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依法作出处置后,给予相应奖励。
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等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其他部门)均应按照职责,配合做好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可采取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方式;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次发放。
第五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为桓台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和桓台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网络、来访、“金安举报中心”小程序等方式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七条 举报途径:
1.通过拨打电话:0533-2139549 8211828
2.通过邮箱:htxdfjrjgj@zb.shandong.cn
3.通过信函邮寄:淄博市桓台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淄博市桓台县中心大街766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第八条 桓台县财政局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对举报奖励资金予以保障。
举报奖励资金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实等;
(二)举报内容或证据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已掌握非法集资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的(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四)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等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他人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桓台县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对跨县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不受县外是否给予奖励的限制。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的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县处非办甄别筛选采用,可先给予举报人50元现金或相当价值的实物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行政处罚效力最终确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的现金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四)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奖励不予扣减;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应当予以扣减。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线索进行审查后,及时依法处置,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事项,应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四条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进行甄别,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二条第(一)项情形,先期给予举报人实物或现金奖励。案件处置终结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拟奖励意见,并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奖励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等,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现金奖励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举报予以刑事立案,认为符合本细则举报奖励条件的,应提出拟奖励意见,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按规定履行奖励资金审核、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 举报人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受理举报部门提出奖金发放申请。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实物。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因故无法送达奖励通知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超过30个工作日仍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应当取消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励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因非法集资处置事项内容涉密,不接受除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及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置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桓台县公安局、桓台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9日。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形成了《桓台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国家《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鲁金监发〔2022〕2号)、《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淄金监发〔2022〕26号)等法规文件。
三、制定目的
从奖励范围、奖励方式和奖励标准等方面明确我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组织实施细则。
四、主要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桓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事实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本辖区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依法作出处置后,给予相应奖励。举报奖励可采取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方式;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次发放。受理举报的部门为桓台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桓台县公安局。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的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鲁金监发〔2022〕2号)、淄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淄金监发〔2022〕26号)等文件规定,县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起草了《桓台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了扩大政府政策的公众参与度,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桓台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0日-11月18日对《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经过7个工作日的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共收到修改意见反馈0件。
桓台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9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2〕2号)、淄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淄金监发〔2022〕2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桓台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事实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本辖区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依法作出处置后,给予相应奖励。
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等其他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其他部门)均应按照职责,配合做好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举报奖励可采取现金奖励、实物奖励等方式;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次发放。
第五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为桓台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桓台县公安局。
受理举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置,并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网络、来访、“金安举报中心”小程序等方式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第七条 举报途径:
1.通过拨打电话:110 8211828
2.通过邮箱:htxdfjrjgj@zb.shandong.cn
3.通过信函邮寄:桓台县中心大街766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淄博市桓台县公安局。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来源依照《关于印发〈淄博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淄金监发〔2022〕2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举报奖励资金应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包括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主要事实等;
(二)举报内容或证据有利于案件查处工作;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已掌握非法集资线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线索已进入处置程序的(对查明案件事实、追赃挽损等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四)举报人在其举报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中,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人或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五)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六)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等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集体或者委托他人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分别向多个部门、省内不同地区、市内不同区县举报同一非法集资行为的,由案件主办部门实施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的质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可先给予举报人50元现金或相当价值的实物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在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行政处罚效力最终确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的现金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四)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奖励不予扣减;案件被处以行政处罚后,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在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应当予以扣减。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线索进行审查后,及时依法处置,建立举报受理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等登记工作,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及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事项,应自受理举报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进行甄别,认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在受理举报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第十二条第(一)项情形,先期给予举报人实物或现金奖励。案件处置终结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拟奖励意见,并将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拟奖励内容、生效法律文书等,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按规定实施奖励。现金奖励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举报予以刑事立案,认为符合本细则举报奖励条件的,应提出拟奖励意见,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履行奖励资金审核、发放程序。
第十五条 举报人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受理举报部门提出奖金发放申请。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实物。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因故无法送达奖励通知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有关情况。超过30个工作日仍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应当取消奖励。
第十八条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奖励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未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提供的信息与举报时提供信息不符的,不予奖励。
第十九条 因非法集资处置事项内容涉密,不接受除举报人以外的其他人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及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置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退还已领取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实施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桓台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桓台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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