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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桓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396B/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1-25 发布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桓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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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

发布日期: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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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和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加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助标准按照《淄博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执行,每年每人不低于个人应负担交费数额。

  (二)优惠政策减免。我县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和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到医疗保险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可免收门诊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动用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时,可在《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优惠额度不低于10%;手术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等一般治疗费用减免额度不低于20%。

   (三)限额救助。我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和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支付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单位应报销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后,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给予政策范围合规费用自负部分75% 资金救助,年度救助金累计不超过15000//年。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在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支付的医疗费,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单位应报销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后医疗费自负余额超过10000元以上(不含),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按自负额给予40% 资金救助,原则上年度救助金累计不超过10000//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标准:经“一站式”结算平台结算后当年累计救助金额达到常规医疗救助封顶线的,超过部分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的50%进一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年最高救助10000元。

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5万元(不含)-10万元(含)救助金增发10%10万元(不含)以上,救助金增发20%;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减半执行。增发后的救助总金额不受救助最高额限制。

   (四)保障范围和救助时限。对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用药目录及诊疗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按规定对其合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年度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间规定,对当年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上年度第四季度的医疗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实施救助;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

取消病种限制,转向按费用救助,即以是否产生高额医疗费用作为能否给予医疗救助的衡量标准,区分不同对象、不同费用,按比例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