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财源建设保障服务中心设立登记信息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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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465/2025-191670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3-18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财政局 |
单位名称:桓台县财源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21MB2300410P
住所:桓台县渔洋街2088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协助制定全县财源建设规划及实施工作;贯彻落实有关财源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综合治税;协助做好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除税收以外的收入收支工作;做好全县财政票据服务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定代表人:刘焕志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1.4万元
举办单位: 桓台县财政局
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质:无
事业单位章程
桓台县财源建设保障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桓台县财源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桓台县渔洋街2088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1.4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桓台县财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桓台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为全县财源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协助制定全县财源建设规划及实施工作;贯彻落实有关财源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综合治税;协助做好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除税收以外的收入收支工作;做好全县财政票据服务工作;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桓台县财源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审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审议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单位暂未设置内设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三)依法年度报告的信息;
(四)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3日桓台县财源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桓台县财源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