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财政局
标题: 桓台县国有资产综合事务中心设立登记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0465/2025-185017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3-18 发布机构: 桓台县财政局

桓台县国有资产综合事务中心设立登记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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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桓台县国有资产综合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21MB2892065N

住所:桓台县渔洋街2088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全县国有资产综合事务提供服务保障。协助做好县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和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做好县国资事务中心经济合同订立、执行、保管工作,负责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协助县国资局拟定优化县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规划,提出县属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以及项目重组整合的方案,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定代表人:司晓宁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5.7万元

举办单位:桓台县财政局

开展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质:无

事业单位章程

 

桓台县国有资产综合事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桓台县国有资产综合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桓台县渔洋街2088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7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桓台县财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桓台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为全县国有资产综合事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协助做好县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办理和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做好县国资事务中心经济合同订立、执行、保管工作,负责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协助县国资局拟定优化县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规划,提出县属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以及项目重组整合的方案,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桓台县国有资产综合事务中心主任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审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审议本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单位暂未设置内设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三)依法年度报告的信息;

(四) 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3日桓台县国有资产综合事务中心主任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桓台县国有资产综合事务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