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财政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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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465/2022-525293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3-18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财政局 |
桓台县财政局2022年度“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桓台县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列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按照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各抽查主体对随机抽查事项实施检查时,依次按查前准备、检查实施、审理汇总、结果公开四个方面组织开展。
一、查前准备
开展随机抽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人员。抽取检查对象时要结合抽查对象信用水平和风险等级的不同,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要落实回避原则,重新进行匹配;抽查结果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同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开展随机抽查应当组成检查组,检查组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在实施随机抽查前,应当熟悉与随机抽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实施随机抽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认为实施随机抽查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二、检查实施
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检查前,须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检查后,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要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对检查执法实施全过程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三、审理汇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财政部门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集中审理复核,复核审定后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四、结果公开
检查结果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全面公开,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应全面公开,检查结果要通过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内容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具体包括:
1.代理记账机构资格条件。
2.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
3.代理记账机构制度建设情况。
(二)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
三、检查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 号修改)
第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