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转发淄财税〔2020〕28号文件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465/2020-517854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财政局 |
关于转发淄财税〔2020〕28号文件的通知
县卫生健康局,疾控中心,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0〕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桓台县财政局
2020年11月5日
附件: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2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