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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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465/2022-146230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8-03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财政局 |
事项名称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编 码 | 3703210101702-002 |
实施机构 | 桓台县财政局行政许可科 |
申请主体 | 在桓台县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受理地点 | 桓台便民中心财政局窗口 |
办理依据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5月1日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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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申请材料 |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打印); 2、营业执照原件; 3、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原件; 5、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并盖单位公章; 6、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原件并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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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5月1日财政部令第80号)第六条: 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收费标准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咨询服务 | 桓台便民中心财政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桓台便民中心财政局窗口 电话咨询号码:0533—8213277 |
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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