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财政局
标题: 桓台县财政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0465/2021-51439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4-22 发布机构: 桓台县财政局

桓台县财政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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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财资〔20218

 

关于转发《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高效,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现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予以转发,请严格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强调以下几点:

一、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已纳入法制轨道,各部门单位务必提高重视,将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其中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房产、土地及一般公务用车的综合监督管理;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制度办法,履行资产管理主体职责和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

三、各部门单位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无预算不配置;严格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及时核销系统数据,同时进行会计处理;及时共享闲置资产信息至系统公物仓,不断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出租和处置等收入。

四、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五、各部门单位须规范编制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各部门单位资产管理情况接受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

六、严肃资产管理纪律,对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部门单位须及时做好问题整改,情节较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

 

 

 

桓台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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