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桓台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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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0465/2021-5167998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财政局 |
一、政策背景
淄博市2021年1月新出台《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淄政字〔2021〕4号),以下称《市管理办法》。桓台县2001年制定的《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桓政发〔2001〕122号)与《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已不相适应。据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根据县政府工作要求,县财政局牵头起草了《桓台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
3.《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4.《淄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淄政字〔2021〕4号)
三、出台目的
通过办法的制定进一步增强我县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居民群众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法制观念、环保意识,压实缴纳费用的责任,也可以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
四、重要举措
污水处理费属中央设立的收费项目,我县《管理办法》以《市管理办法》为基础,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
1.为保障对建设施工项目征收污水处理费工作的正常开展,使征收工作具有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按照用水量计征的四种核定方式。
2.按照“按月征收、全额上缴”的原则,明确、细化了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收缴污水处理费的方式和时间要求。
3.按照《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4.结合桓台县污水处理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将核定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主体确定为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