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级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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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425N/2023-533641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2-24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
桓台县县级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 ||||||||||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交通服务收费 |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1.计次收费: (1)小型汽车:4小时内每车次3元,每超过4小时加收1元,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 (2)大型汽车:4小时内每车次4元,每超过4小时加收2元,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 (3)摩托车:4小时内每车次1元,每超过4小时加收0.5元,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 2.计时收费: (1)小型汽车:4小时内每车次3元,4小时外每超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2)大型汽车:4小时内每车次4元,4小时外每超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3)摩托车:4小时内每车次1元,每超过4小时加收0.5元,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 |
桓发改发〔2022〕81号 | 发改、住建、交通运输、城管、公安等部门 | 公安、住建等部门 | 是 | 否 | 否 | 1、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5分钟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 2、实行计时收费的,实行日最高限价,小型汽车连续停放24小时的每车最高收费15元,大型汽车连续停放24小时的每车最高收费20元。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3、车型分类:小型汽车是指轿车、微型客货车等悬挂蓝色、黑色牌照的车辆;大型汽车是指大型客货车等悬挂黄色牌照的车辆。 4、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抢险、救灾、救护及残疾人专用车辆(持有效证件)免费停放,严禁拒停。 5、公立医疗机构停车场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6、此项定价权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桓发改发〔2022〕81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 ||||||||||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居民:6元/户·月,其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按4元/户·月收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照顾,按3元/户·月收取 | 桓发改发〔2020〕203号 | 发改部门 | 城管部门 | 是 | 否 | 否 | 此项定价权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桓发改发〔2020〕203号自2020年12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1、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已缴纳医疗废物处理费的医疗单位,不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2、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3、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按30元/单位·月收取,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05元/平方米·月收取; 4、农贸、集贸市场:1元/摊位·天; 5、交通运输工具:客运出租车2元/车·月,中巴(30座及以下的)10元/车·月,大客(30座以上的)30元/车·月,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1元/吨·月收取;客运列车因产生的垃圾量难以计算,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