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县级政府定价涉企服务性收费清单(2023.9)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425N/2023-538912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9-20 发布机构: 桓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级政府定价涉企服务性收费清单(2023.9)

发布日期: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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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台县县级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3年9月)
收费项目名称 是否
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收费文件       (文号) 收费标准 定价部门 执行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 定价类别 设立依据 备注
一、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桓发改发〔2022〕81号 按时收费,1、小型汽车:4小时内每车次3元,4小时外每超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2、大型汽车:4小时内每车次4元,4小时外每超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3、摩托车:4小时内每车次1元,每超过4小时加收0.5元,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收费。(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的,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5分钟的,按实际停车时间计费。公立医疗机构停车场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执法、公安等部门   公安、住建等部门 政府定价 《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613号) 此项定价权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桓发改发〔2022〕81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桓发改发〔2020〕203号 1、居民:6元/户·月,其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按4元/户·月收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照顾,按3元/户·月收取;
2、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已缴纳医疗废物处理费的医疗单位,不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3、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4、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按30元/单位·月收取,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05元/平方米·月收取;
5、农贸、集贸市场:1元/摊位·天;
6、交通运输工具:客运出租车2元/车·月,中巴(30座及以下的)10元/车·月,大客(30座以上的)30元/车·月,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1元/吨·月收取;客运列车因产生的垃圾量难以计算,按企业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发改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政府定价 此项定价权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桓发改发〔2020〕203号自2020年12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桓发改发〔2023〕4号 桓台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收费标准:元/平方米.月):1、未配备电梯,一星级:0.35,二星级:0.50,三星级:0.70,四星级:1.10,五星级:1.60。2、配备电梯,一星级:0.72(含电梯运行费用0.37),二星级:0.87(含电梯运行费用0.37),三星级:1.07(含电梯运行费用0.37),四星级:1.50(含电梯运行费用0.40,),五星级:2.05(含电梯运行费用0.45)。 发改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政府定价 此项定价权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桓发改发〔2023〕4号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桓台县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停车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收费标准:元/车位.月):1、车位租赁费,地上 :150,地下:200;2、停车服务费,地上:30,地下40;3、封闭式专用车库租赁费,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