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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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21425N/2023-522391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1-24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发展和改革局 |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桓台县发展和改革局执法机构设置
桓台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地址:桓台县中心大街766号
联系方式:0533-8180133
电子邮箱:htxfgjbgs@zb.shandong.cn
二、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程序
执法职责 |
执法依据 |
执法程序 |
办理时限 |
裁量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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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权限(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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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油仓储管理 办法》 |
1. 制定计划; 2. 实施检查; 3. 结果处理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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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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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粮食库存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 监管办法》 |
1. 制定计划; 2. 实施检查; 3. 结果处理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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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1. 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2. 实施监督检查; 3. 反馈意见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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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1. 制定计划; 2. 实施检查; 3. 结果处理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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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政策性粮食购销 |
《粮食流通管理 |
1.制定计划; |
7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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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监督检查 |
条例》 《粮食质量安全 监管办法》 |
2. 实施检查; 3. 结果处理 |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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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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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检查 |
对能源行业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管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检查 |
对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炭法》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检查 |
对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管 |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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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的监管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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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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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单位或个人在管道附近违规建筑施工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检查 |
对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 行情况的监管 |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检查 |
对管道企业未依 |
《中华人民共和 |
1.检查通知; |
7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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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监管 |
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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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管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检查 |
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的监管 |
《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检查 |
对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的监管 |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或个人不安装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行为的监管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检查 |
对能源行业用能 |
《山东省节约能 |
1.检查通知; |
7 个工作日内; |
|
|
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的监管 |
源条例》 |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检查 |
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管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或个人在管道附近非建筑类违规施工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区管道保护条例》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或个人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监管 |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区管道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或个人用电计量装置使用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
情况的监管 |
例》 |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检查 |
对申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检查 |
对单位或个人窃电行为的监管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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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相关设施行为的监管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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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供电企业实施损害用户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管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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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的监管 |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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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的监管 |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
1. 检查通知; 2. 实施检查; 3. 反馈意见; 4. 作出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许可 |
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1. 申请; 2. 受理; 3. 办结 |
7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许可 |
油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的审批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1. 申请; 2. 受理; 3. 办结 |
7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许可 |
从事可能影响油 |
《石油天然气管 |
1.申请; |
7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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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管道保护的施工审批 |
道保护法》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2. 受理; 3. 办结 |
7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
|
行政处罚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缓缴或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处罚 |
《价格法》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4. 行政处罚告知;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6. 处罚决定; 7. 送达; 8. 执行。 |
1.7 个工作日内内; 2.7 个工作日内内; 3.7 个工作日内内; 4.7 个工作日内内; 5.15 个工作日内内; 6.90 个工作日内 7.7 个工作日内; 8.15 个工作日内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在限期内缴纳的,违法程度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2. 价格调节基金 ; 使用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违法程度较重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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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3.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限期内不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违法程度严重,处 5000 元以 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行政处罚 |
《价格法》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4. 行政处罚告知。 |
7 个工作日内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在限期内缴纳的,违法程度轻微 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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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在限期内逾期仍不缴纳的,违法程度较重处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3.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和数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在限期内逾期仍不缴纳,情节严重的,违法程度严重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罚款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及虚报、瞒报、迟报、拒报、 |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价格监测规定》 |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
1.7 个工作日内内; 2.7 个工作日内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价格监测定点 |
|
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
|
4. 行政处罚告知;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6. 处罚决定; 7. 送达; 8. 执行。 |
内; 3.7 个工作日内内; 4.7 个工作日内内; 5.15 个工作日内内; 6.90 个工作日内 7.7 个工作日内; 8.15 个工作日内 |
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未及时报告价格异动,迟报价格监测资料;市场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 ; 料(属于首次被发现, 在限期内改正,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程度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2.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存在《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市场 调查巡视对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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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程度较重给予警告; 3.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和应急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存在《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违法程度严重,警告,并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市场调查巡视对 象拒绝按照规定 提供有关资料或 者提供虚假资料 的,情节严重的, 违法程度严重,警 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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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4. 行政处罚告知;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6. 处罚决定; 7. 送达; 8. 执行。 |
7 个工作日内内;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 并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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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个工作日内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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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5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要求听证的, 30 日内组织听证; 7 个工作日内内; 自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之日起 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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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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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工作日内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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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4. 行政处罚告知;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6. 处罚决定; 7. 送达; 8. 执行。 |
|
《企业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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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工作日内内; |
核准和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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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分拆项目、 |
《企业投资项目 |
7 个工作日内内; |
办法》:第五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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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有关情况或 |
核准和备案管理 |
7 个工作日内内; |
条企业以分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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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者提供虚假申报 材料等不正当手 |
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 |
7 个工作日内内; 15 个工作日内内 |
目、隐瞒有关情况 ; 或者提供虚假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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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申请核准的行 |
核准和备案管理 |
90 个工作日内; |
报材料等不正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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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 |
办法》 |
7 个工作日内; |
手段申请核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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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工作日内 |
案的,项目核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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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不予受理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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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核准、备案, 并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 |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备案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4. 行政处罚告知;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6. 处罚决定; 7. 送达; 8. 执行。 |
1.7 个工作日内内; 2.7 个工作日内内; 3.7 个工作日内内; 4.7 个工作日内内; 5.15 个工作日内内; 6.90 个工作日内 7.7 个工作日内; 8.15 个工作日内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项目核准机 ; 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 并给予警告。 |
行政处罚 |
未如实、及时报送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4. 行政处罚告知;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6. 处罚决定; |
1.7 个工作日内内; 2. 7 个工作日内内; 3.5 个工作日内内; 4. 7 个工作日内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项目单位在限期内改正以下情形的: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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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送达; |
内; |
准(备案)项目建 |
8.执行。 |
5.要求听证的,30 |
设实施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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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内组织听证; |
违法程度轻微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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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7 个工作日内 |
予行政处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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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
建设与备案信息 |
|||
|
7. 自行政处罚决 |
不符(属于首次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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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作出之日起 7 |
发现,违法情节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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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 |
微,自行纠正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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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7 个工作日内 |
在限期内改正,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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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
有造成危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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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违法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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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轻微不予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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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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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目单位未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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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及时报送已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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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核准(备案)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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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建设实施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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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经责令限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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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 逾期不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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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违法程度一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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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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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项目建设与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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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信息不符的,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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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不改的,违法程度严重处 2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4. 行政处罚告知;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6. 处罚决定; 7. 送达; 8. 执行。 |
1.7 个工作日内内; 2.7 个工作日内内; 3.7 个工作日内内; 4.7 个工作日内内; 5.15 个工作日内内; 6.90 个工作日内 7.7 个工作日内; 8.15 个工作日内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 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备案权限的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 入失信企业名单, 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备案机关对未依法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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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
行政处罚 |
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投资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以及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4. 行政处罚告知;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6. 处罚决定; 7. 送达; 8. 执行。 |
1.7 个工作日内内; 2.7 个工作日内内; 3.7 个工作日内内; 4.7 个工作日内内; 5.15 个工作日内内; 6.90 个工作日内 7.7 个工作日内; 8.15 个工作日内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 ; 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2 万元以上 5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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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九条:“已开工核准项目未 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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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七条:“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 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 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向社会公开。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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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投资主体开 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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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以下称“ 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4. 行政处罚告知;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6. 处罚决定; 7. 送达; 8. 执行。 |
1.7 个工作日内内; 2.7 个工作日内内; 3.7 个工作日内内; 4.7 个工作日内内; 5.15 个工作日内内; 6.90 个工作日内 7.7 个工作日内; 8.15 个工作日内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 ; 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5 万元以上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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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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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相关手续的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4. 行政处罚告知;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6. 处罚决定; 7. 送达; 8. 执行。 |
1.7 个工作日内内; 2.7 个工作日内内; 3.7 个工作日内内; 4.7 个工作日内内; 5.15 个工作日内内; 6.90 个工作日内 7.7 个工作日内; 8.15 个工作日内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企业在限期内改正以下情形之一的:(1)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2)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 ; 信息变更情况; (3)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 息,违法程度轻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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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3)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违法程度严重处 2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境外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 (1)未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2)违反《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十 八条规定的,对境外投资主体及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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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违法程度严重,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 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 1 ‰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核准手续的行政处罚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4. 行政处罚告知;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6. 处罚决定; 7. 送达; 8. 执行。 |
1.7 个工作日内内; 2.7 个工作日内内; 3.7 个工作日内内; 4.7 个工作日内内; 5.15 个工作日内内;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违法行为轻微,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在规定期限内能及时改正并 进行正常招标的, 违法程度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2. 已经造成危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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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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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个工作日内 |
意见要求,在限期内改正的,违法程度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经核查不符合节能审查要求的; (2) 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3)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在限期内不能改正或逾期不 改正的,违法程度严重责令停止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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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 质量安全检验。” |
行政处罚 |
对承储企业套取 |
《山东省地方储 |
立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
《山东省地方储 |
|
差价骗取贷款和 |
备粮管理办法》 |
调查取证; |
7 个工作日内内; |
备粮管理办法》第 |
财政补贴的处罚 |
|
作出行政处罚决 |
90 个工作日内; |
三十四条:“承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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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
7 个工作日内内 |
企业违反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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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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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以低价购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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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入账、高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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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低价入账、以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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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顶替新粮、虚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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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成本等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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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差价,骗取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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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储备粮贷款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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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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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等财政补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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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粮食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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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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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各自职责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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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限期改正、退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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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的地方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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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贷款和贷款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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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管理费用等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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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补贴,并可处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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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万元以上 3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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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罚款;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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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取消承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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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对承储企业违反地方储备粮管理规定的处罚 |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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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的;(二) 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三)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或者变更储存地点的;(四)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 六) 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的;(七) 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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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债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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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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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办法》第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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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违反本办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管理规定的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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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后仍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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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处以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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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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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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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办法》第四十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 十九条、第二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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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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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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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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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 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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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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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 理的粮食行政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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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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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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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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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油仓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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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二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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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粮油仓储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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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违反本办法第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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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管理的粮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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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部门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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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改正, 给予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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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拒不改正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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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或者未按照规定 |
|
|
|
|
|
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 质量安全检验。”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 管理人员。”第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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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对在距三十五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五米的区域内和距三十五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接地极外缘十米的区域内取土、打 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 |
|
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处罚 |
|
|
|
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对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 计量装置,或者毁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 |
|
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处罚 |
|
定 ;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
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安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毁损、改装、擅自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及相关装置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对供电企业实施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处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 由电力行政管理 |
|
|
|
|
|
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 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对管道企业未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处罚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法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 管管道保护工作 |
)
)
)
|
|
|
|
|
业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管道企业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 |
立案; |
7 个工作日内; |
【部委规章】《特 |
|
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告知; 处罚。 |
7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
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 年 4 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 第四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 并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 |
《山东省电力设 |
立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
【地方性法规】 |
|
移动电力设施保 |
施和电能保护条 |
调查取证; |
7 个工作日内内; |
《山东省电力设 |
护标志、安全标志 |
例》 |
作出行政处罚决 |
90 个工作日内; |
施和电能保护条 |
|
的处罚 |
|
定; |
7 个工作日内内 |
例》(2010 年 11 |
|
|
|
结案。 |
|
月通过)第四十九 |
|
|
|
|
|
条第二款:违反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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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条例第十一条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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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款规定,破坏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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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者擅自移动电力 |
|
|
|
|
|
设施保护标志、安 |
|
|
|
|
|
全标志的,由电力 |
|
|
|
|
|
行政管理部门处 |
|
|
|
|
|
五百元以上五千 |
|
|
|
|
|
元以下罚款。 |
|
|
|
|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法律】《石油天 |
|
|
|
|
然气管道保护法》 |
|
|
|
《石油天然气管 |
立案; |
第五十三条:未经 |
|
|
对违法在管道附 |
道保护法》 |
调查取证; |
依法批准,进行本 |
|
行政处罚 |
近进行施工行为 |
《山东省石油天 |
作出行政处罚决 |
法第三十三条第 |
|
|
的处罚 |
然气管道保护条 |
定; |
二款或者第三十 |
|
|
|
例》 |
结案。 |
五条规定的施工 |
|
|
|
|
|
作业的,由县级以 |
|
|
|
|
|
上地方人民政府 |
|
|
|
|
|
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从事地下挖掘或者采用定向钻、顶 |
|
|
|
|
|
管等方式进行施工作业的单位未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查询作业区域管道数据资料, 造成既有管道破坏的,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给管道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
立案; 告知; 处罚。 |
7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
【部委规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 年 4 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0 号)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 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 |
|
|
|
|
|
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对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处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 年 11 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产权人未设立电力设施安全标志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一万元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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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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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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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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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和电能保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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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10 年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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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处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月通过)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进行作 业,危及电力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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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由电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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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管理部门责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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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作业、恢复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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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并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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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法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 二条或者第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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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四条: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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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 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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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 年 11 月通过)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阻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护、检测、维修保养等作业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对在电缆保护区、输送管路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2010 年 11 月通过)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二条、第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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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 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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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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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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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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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和电能保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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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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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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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条第一款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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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窃电的,由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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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窃电的处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窃电装置,限期补交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 下的罚款;因窃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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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电力设施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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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或者他人人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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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的,窃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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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应当依法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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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构成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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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治安管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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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公安机关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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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教唆、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传授窃电方法或者生产、销售窃电装置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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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
立案; 告知; 处罚。 |
7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
【部委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 年 1 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4 号,2015 年 5 月修订)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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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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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力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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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和电能保护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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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010 年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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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通过) 第五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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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违反本条例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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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第十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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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十四条、第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交易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 行为或者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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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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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五千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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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对单位处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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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以上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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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罚款。对擅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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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的建筑物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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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物、堆积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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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以及种植的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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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未办理有关手续, 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行政处罚 |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
《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车用乙醇汽油、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的生产或者调配的, 由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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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元 以 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立案; 调查取证;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结案。 |
7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90 个工作日内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对信用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4. 行政处罚告知;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6. 处罚决定;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15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信用服务机 ; 构通过虚假宣传、承诺评价等级等方式承揽业务,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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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送达; 8. 执行。 |
15 个工作日内 |
者对信用主体进行恶意评级评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违规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的处罚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4. 行政处罚告知;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6. 处罚决定; 7. 送达; 8. 执行。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15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15 个工作日内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 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查询使 ; 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使用公共信用信 息(首次被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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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轻微,立即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事后获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程度轻微不予行政处罚; 2. 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存在《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情节严重的,违法程度严重对单位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违规采集信用信息的处罚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4. 行政处罚告知;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6. 处罚决定; 7. 送达; 8. 执行。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15 个工作日内内 90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15 个工作日内 |
《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或者将服务 ; 与信息采集相捆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对煤矿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管 |
《煤炭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报告和处置 |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4. 行政处罚告知; 5. 陈述、申辩和听 证;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15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 |
《煤炭法》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 ; 安煤柱或者采用 危及相邻煤矿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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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
6.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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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安全的危险方 |
《煤矿领导带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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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行采矿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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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井及安全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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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劳动行政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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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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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会同煤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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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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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责令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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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作业;由煤炭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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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没收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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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并处违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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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一倍以上五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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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罚款;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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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由司法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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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依法追究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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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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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法承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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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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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违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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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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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在煤炭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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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中掺杂、掺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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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次充好的,责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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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销售,没收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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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得,并处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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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一倍以上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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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占用煤矿企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道路、专用航道、专用码头、电力专用线、专用供水管路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 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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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 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 故 的 特 别 规定》: 煤矿凡存在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对于存在 上述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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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一经发现就应当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严厉的处罚。对 3 个月 内2 次或者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由有关部门、机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暂扣其相关证照, 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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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 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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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 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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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煤矿处 15 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 1 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 20 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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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较大事故,处 50 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 200 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处 500 万元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30% 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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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 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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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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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 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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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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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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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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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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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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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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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上岗作业的;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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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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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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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 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 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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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 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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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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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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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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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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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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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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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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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 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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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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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 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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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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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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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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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三) 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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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 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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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数额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其中,根据本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给予民航、铁路、电力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也可以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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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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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行政处罚 |
对能源行业安全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法》 |
1. 立案; 2. 调查取证; 3. 法制审核; 4. 行政处罚告知; 5. 陈述、申辩和听证; 6. 处罚决定; 7. 送达; 8. 执行。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15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 |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 ; 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 立安全培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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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或者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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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
行政强制 |
先行登记保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 通知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2.清点登记证据; 3.加封保存证据; 4.退还证据 |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7 个工作日内内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 人或者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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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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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回避。” |
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 书面催告; 2. 加处罚款 |
7 个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 处 罚 款;……” |
行政强制 |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 |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决 定 ; 实 施 ; 执行结束 |
7 个工作日内; 60 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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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堆积的物品以及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拆除、清理或者砍伐。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油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政强制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
决 定 ; 实 施 ; 执行结束 |
7 个工作日内; 60 工作日内; 7 个工作日内 |
【法律】《石油天然 气 管 道 保 护法》: 第五十三条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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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行政征收 |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
《价格法》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
1. 申请; 2. 办结 |
20 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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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价格调节基金补贴 |
《价格法》 《山东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
1. 申请; 2. 办结 |
20 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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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价格监测预警奖励 |
《价格监测规定》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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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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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价格监测预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监测规定》 《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 |
1. 采集 2. 分析 3. 预测 4. 报告 5. 发布和警示 |
10 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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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
《政府投资条例》 《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
1. 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2. 实施监督检查; 3. 反馈意见 |
20 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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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 |
1. 收件; 2. 受理; 3. 审查; 4. 审批 |
20 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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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 |
1. 收件; 2. 受理; 3. 进行审核; 4. 办结 |
20 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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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 |
1. 收件; 2. 受理; 3. 进行审核; 4. 办结 |
20 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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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油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的备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1. 收件; 2. 受理; 3. 进行审核; 4. 办结 |
20 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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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1. 收件; 2. 受理; 3. 进行审核; 4. 办结 |
20 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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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和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的告知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
1. 收件; 2. 受理; 3. 进行审核; 4. 办结 |
20 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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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1. 提交; 2. 审核; 3. 办结 |
3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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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首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1. 提交; 2. 审核; 3. 办结 |
3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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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
1. 提交; 2. 审核; 3. 办结 |
3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10 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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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桓台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桓台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
投诉电话:0533-6278087
信函投诉:桓台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13房间
邮编:256400
(二)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机关:桓台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桓台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桓台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114 房间
邮政编码:256400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533-6270026
传 真:0533-8210301
行政诉讼机关:桓台县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桓台县索镇建设街 3018 号
邮政编码:256400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533-8262001
传真:0533-8263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