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单位名称 |
事项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及其经营活动 |
旅馆业 |
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是否落实旅客信息登记情况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实地核查 |
旅馆业抽查数量不低于15家;每季度至少抽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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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
2 |
对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防建设、经营活动及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实地核查、查阅基础台帐和工作资料等。 |
抽查数量不低于3家,每年抽查不少于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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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
3 |
公安局 |
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服务活动 |
保安服务公司及其分公司 |
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
实地核查,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抽查数量不低于2家,每年抽查不少于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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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
4 |
校园安全保卫 |
中小学、幼儿园 |
警校合作情况,学校周边公共安全保障情况。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 |
实地核查,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抽查数量不低于3家,每年抽查不少于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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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