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公安局
标题: 桓台县公安局办理户籍业务材料清单
索引号: 11370321004221134k/2021-506630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7-15 发布机构: 桓台县公安局

桓台县公安局办理户籍业务材料清单

发布日期: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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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序号

 业务

类型

序号

申请事项

所需材料

 

出具证明

1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2

注销户口证明

1.本人或亲属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3

亲属关系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4

无犯罪记录证明

1.身份证;

2.介绍信。

户口簿

1

补领、换领户口簿

1.身份证;

2.申请材料(户主本人提交本户成年成员共同书写的申请书,带签名)。

出生登记

1

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2

非婚生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说明;
2.
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3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译本;
3.
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4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2.
父母现役军人证件,或学生证件,或国外定居证件以及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3.
亲属关系材料。

5

父母死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
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6

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登记

1.军官证或士官证;
2.
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
3.
拟落户地证件材料(包括合法稳定住所、居民户口簿、单位集体户、人才或社区集体户,下同)。

其他户口

登记

1

公民收养登记

1.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和集体户口簿;
2.
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3.
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4.
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5.
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3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
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4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退役证件;
2.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
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5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指标卡)、退役证件、居民身份证;
2.
接收证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
3.
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6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离(退)休证件;
2.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
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7

退兵或开除军籍落户

1.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2.
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户口迁入

1

夫妻投靠(市内迁移)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结婚证;
3.
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2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市内迁移)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

子女投靠父母(市内迁移)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
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4.
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5.
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

4

投靠其他亲属(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市内迁移)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5

收(寄)养迁移(市内迁移)

1.双方居民户口簿(集体户口登记卡);
2
.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6

居住落户(市内迁移)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3.
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7

租房落户(市内迁移)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社保证明;
3.
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
4.
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8

人才落户(省内迁移)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符合当地政府规定人才落户的相关凭证;
3.
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9

调动和录()用人员迁移(市内迁移)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
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10

军官(士官)家属随军(市内迁移)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
.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11

大中专学校招生

1.学校情况说明;
2.
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3.
录取通知书;
4
.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12

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
.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13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

1.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2.
户口迁移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户口注销

1

死亡注销

1.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死亡证明材料(含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公安或司法部门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火化证明、国外死亡证明及翻译件等)。

2

参军入伍注销

1.居民户口簿;
2.
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3

出国(境)定居注销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
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
3.
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1

变更名字(16周岁以下)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3.
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2

变更婚姻状况

1.居民户口簿;

2.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信息查询

1

人口信息查询(限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   律师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2.   所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

   

居民身份证

1

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