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一般制造业技改、扩产、工艺改进手续简化建议的答复
县人大十八届三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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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荣钦功
主办单位: 桓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答复时间: 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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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内容

荣钦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 一般制造业技改、扩产、工艺改进手续简化 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桓台县人民政府《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意见》(桓政〔2018〕13要求,原县经信局权限内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工作已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环保、安监等部门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暂不划转,仍归原单位负责实施

我单位已经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桓台县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进行沟通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答复:

根据《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鲁经信改【2016】476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企业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升质量、扩大需求、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审批流程:

(一)受理审批申请(申请材料:桓台县投资项目预审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简介/立项申请报告);

(二)联审办组织现场勘察;

(三)召开投资项目联审会议;

(四)山东政务网网上申报;

(五)审核并赋码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桓台县应急管理局答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综上所述,根据现有规定包括一般制造业技改、扩产、工艺改进在内的项目手续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如您还有疑问,可至便民服务中心相关单位服务窗口咨询办理。

 

 

桓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 年614

承办人:周坤 联系电话:13645338808

关于 一般制造业技改、扩产、工艺改进手续简化 建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