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荆家镇人民政府
标题: 桓台县荆家镇财政审计经管站设立登记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370321004215199E/2015-1239528 文号:
发文日期: 2015-03-23 发布机构: 桓台县荆家镇人民政府

桓台县荆家镇财政审计经管站设立登记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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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桓台县荆家镇财政审计经管站

住 所:桓台县荆家镇起马路113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本镇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负责镇级财政收支、公有资产管理和上级财政拨付的各项财政资金监管;负责镇村各项经济审计工作;组织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民负担、农村社会保障等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工作。

法定代表人:周文娟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叁万元

举办单位:桓台县荆家镇人民政府

 

桓台县荆家镇财政审计经管站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桓台县荆家镇财政审计经管站 。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国家机关举办。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桓台县荆家镇起马路113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桓台县荆家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 桓台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为本镇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镇级财政收支、公有资产管理和上级财政拨付的各项财政资金监管;负责镇村各项经济审计工作;组织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负责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民负担、农村社会保障等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党政联席扩大会议。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审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审议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单位没有内设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 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 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 [2010]73 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三)依法年度报告的信息;

(四) 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 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 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