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桓台县荆家镇群众服务中心设立登记信息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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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15199E/2015-123952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5-03-23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荆家镇人民政府 |
单位名称:桓台县荆家镇群众服务中心
住 所:桓台县荆家镇起马路113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本镇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负责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就业指导培训、社会保险、劳动力转移、劳动维权等服务工作;负责捐助接收、救灾救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对象供养或救助方面的服务工作;负责搞好残疾人的康复与服务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和服务工作;承担镇和上级派驻机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集中办理的管理服务工作。
法定代表人:何鑫尧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叁万元
举办单位:桓台县荆家镇人民政府
桓台县荆家镇群众服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桓台县荆家镇群众服务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国家机关举办。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桓台县荆家镇起马路113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桓台县荆家镇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 桓台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为本镇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社会保障、民政、残联、就业指导培训、社会保险、劳动力转移、劳动维权等服务工作;负责捐助接收、救灾救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对象供养或救助方面的服务工作;负责搞好残疾人的康复与服务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和服务工作;承担镇和上级派驻机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集中办理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 党政联席扩大会议。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审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审议本单位的财务预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拟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本单位没有内设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 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 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 [2010]73 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
(三)依法年度报告的信息;
(四) 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 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 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党政联席会议。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