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严禁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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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1004215199E/2019-509641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机构: | 桓台县荆家镇人民政府 |
为预防和惩治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私种罂粟是违法行为。国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对已经种植的,本人要立即铲除。对留存的罂粟种籽,要主动交出,集中焚毁。否则,不论数量多少,均构成违法犯罪。一经发现,除强制铲除毒品原植物以外,一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坚决打击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理;包庇、纵容的,依法从严惩处;在查处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三、自本通告之日起,对自家院内、平房顶、门口、墙角、路边、生产地等闲置土地种植生长的罂粟,要立即自行铲除。自行铲除的,公安机关可以免于处罚,对一意孤行,继续非法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坚决从重打击。
四、对打击报复检举人员、证人和禁种铲毒工作人员的当事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五、每个公民都有制止和检举、揭发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义务,全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切实认清形势,积极行动,主动与非法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并视情给予奖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百五十二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8780110
荆家镇人民政府
二0一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