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标题: 关于《桓台县国Ⅲ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370321004221361Q/2020-503116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1-04 发布机构: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桓台县国Ⅲ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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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桓台县国Ⅲ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桓政办字〔2019〕4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全县国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政策落实,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政策,切实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加快国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淄博市国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9〕10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督执法等措施,促进全县淘汰国营运柴油货车,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

2020年11月30日完成全县943台国三车辆淘汰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贴。根据车型种类、车辆初次登记时间等分类引导和鼓励国营运柴油货车及时淘汰,按照“早淘汰、多补贴,晚淘汰、少补贴”的原则,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补贴。

(二)管控结合,鼓励淘汰。采取区域禁行、严格监管、引导淘汰等措施,推进国营运柴油货车及时淘汰;鼓励将提前报废车辆交由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大力倡导购置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新能源或纯电动车辆。

四、确认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国排放标准的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贴。

(二)补贴实施时间和标准。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 30日期间报废的国营运柴油货车,按初次登记时间分别给予0.4至4万元不等的资金补贴。

(三)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40%,县级财政承担60%。县财政部门先行支付补贴资金,在完成淘汰任务后,由市财政部门按照县实际支付资金的40%予以清算。

五、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一)车辆报废和注销。车主自愿将报废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车主(或委托代理人)根据补贴条件据实填写《桓台县国营运柴油货车淘汰申领补贴资金登记表》,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县国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联合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办公室)审核。

申领补贴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2.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道路运输证》原件;

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原件。

3.与车主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补贴申请办理书面委托书原件。

(三)资金核发。县生态环境、交警、商务、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审核相关信息,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联合办公室告知理由;符合条件的,自全部审核通过之日起,由县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贴资金转入车主提供的与其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六、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

(一)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全县国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政策落实;负责淘汰国营运柴油货车《道路运输证》相关手续注销,并建立营运车辆报废档案;按职责做好营运车辆监管工作,对先行引导淘汰的车辆,严格车辆检验检测,不予办理年审及车辆转入手续;对年度污染物排放检测超标未予治理达标的,一律依法注销《道路运输证》。

(二)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淘汰车辆排放标准认定、车辆环保资料审核及环保信息数据汇总等工作;加强在车辆集中地对国营运柴油货车的抽检力度,配合做好对道路行驶车辆的检测;对先行引导淘汰的车辆,不予办理尾气检测;向社会公告环保办公窗口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

(三)县交警大队负责提供经确认的包含车辆型号及车辆登记日期在内的全县国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清单,划定区域禁行范围及相关宣传引导工作;按照执法职责和权限,采用自动监控系统和现场查纠相结合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车辆;负责确定车辆类别、核定报废期限及报废原因,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对先行引导淘汰的车辆,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入登记。

(四)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筹集、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工作。

(五)县商务局负责监督管理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审核报废车辆回收信息,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建立完善拆解车辆台账;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采取各类便民服务措施,方便车主交车及办理补贴资金审核手续。

七、相关措施

实行联合办公。县生态环境、交警、商务、交通运输、 财政等部门设立联合办公室,安排人员入驻,并按部门职责及规定程序开展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按照相关部门审核结果及时兑付资金,采取一站式服务方式提高补贴资金核发效率。

联合办公室设在桓台县交通运输局,电话:8186005。

八、有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自本方案印发实施后转移至我县的;

2.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或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3.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

4.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车主与申请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6.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

7.其他不符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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