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庞胡路东延至氟硅园西外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建议中所提到的庞胡路为乡道建设,应由当地镇村负责组织实施,我单位暂无庞胡路东延修建计划。我单位将积极向上级争取道路建设的有利政策,协调当地镇、村加大农村公路的建设力度。
同时,衷心感谢您对我县交通事业的关心支持。
桓台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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